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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签了协议好多年,补偿一直没拿到,好慌,该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08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违法违约的情形是屡见不鲜,比如常见的有拆迁、断水、断电、偷拆误拆、签了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协议或是未完全履行协议等。

  其中最让老百姓困惑的想必就是,与征地方投了协议,并将房屋交给征地方且拆除后,征地方却在誓约的时间内没遵守协议,或是只履行了一半协议,剩下的部分协议却怎么也不给履行。征地方不履行补偿协议,那么势必会伤害征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双方产生利益纠纷。

  征地方签订协议后不完全遵守协议的情形

  实践中,就有个别的征地方为了拿到土地,在签定补偿协议之前通常都会说道的非常地难听,也不会满口答应被征税人的所有条件,但他们内心却很清楚,答允被征收人的条件只是为了拿地,而并非是想真正的将这些落实做到,这只是他们的一个拿地的策略,可是纯朴的老百姓并不知道征地方是这么想要的,拿起笔便在投协议让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等真正拒绝他们实施补偿协议义务的时候,征地方却以你的房屋归属于违法建筑,你的房屋属于一户多宅,或是航拍图上没拍下等为由不予补偿,还有的甚至会以“只有一层房屋有补偿,二层以上没补偿”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协议。

  而且,他们在拒绝接受履行补偿协议未予补偿的时候,还总能列出几条法律规定,这对于不懂法律的被征税人来说还总能起到一定的起到。那么,征地方列出几条法律规定,且依据该法律法规不予补偿或是拒绝履行补偿协议就能站得住脚了吗?就能不承继遵守自己的补偿职责了吗?

  答案显然是无法的。从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来分析的话,即使拆迁方列出了法律法规,但这种签订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后,又拒绝接受遵守补偿协议,遵守其法定补偿职责,甚至是债权人的情况仍然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这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相当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部门作为涉案土地房屋拆迁、协商的具体实施机关,其与被征收人所签定的拆迁移往补偿协议一般具备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协议没具体违背《合同法》中重大误会或违反一方真实意思回应等可撤销的情形下,涉及部门不应当要按照所签协议内容继续履行移往补偿义务

  那么,面对征地方违约、撕毁不给补偿的情况,被征税人应该如何做呢?

  不过,不论是遇到违约还是撕毁,总之征地方就是不给补偿时,还是那句话,保持冷静,避免与他们再次发生语言或是肢体上的冲突,然后弄清楚整个拆迁的目的是什么,征地方有没有公布征收要求、补偿移往方案,征收项目是否合乎相关规划或是计划,他们有没有取得批复文件等,这是辨别征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或是违法的基本要点。

  如果拆迁方拿走了上述提到的涉及文件,那么解释此次征收拆迁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他们拿不出相关文件,那么则说明征税拆迁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先拒绝征地。在拒绝征地后,被征收人也不能闲等着,无法什么都不去做到,要想拿到补偿,就得让他们明白自己有违法行为的不存在,不过,我们须要提前看见上述提到的文件,之后才能对症下药,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接下来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当征税方没发布涉及文件时,我们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即使投了补偿协议,我们也是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发表的),要求公开发表与此次征收拆迁涉及的文件材料。

  获取到相关材料后,如果拆迁不道德合法,那么我们则可以先与征税方进行协商,或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如果与他们展开过交流之后,他们还不依法给予补偿,或是不遵守自己法定的补偿职责,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的委托律师,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人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要求上告,或是涉及部门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那么我们可以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誓约遵守或者违法更改、中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税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驳回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法院:(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税接管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没有誓约期限的,那么在确认与拆迁方之间签订的补偿移往协议遵守争议的为准时点时,就必须参照《合同法》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可以随时要求行政机关遵守。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上征地补偿不合理,或是拆迁方签订协议后,又以房屋是违法建筑等为由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在搞清楚来龙去脉后,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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