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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23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区剩余征地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继续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市区剩下征地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理不道德,增进房地产市场身体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4〕100号,以下全称《意见》)精神,特制订如下市区剩余征地安置房规范处理实施细则:

    一、市区剩余征地安置房的处理严格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处置剩下征地安置房的单位编成的处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安置房剩余的原因,拟实施或已实行处置的方式、顺序。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1. 拆迁安置房总面积及产于情况,还包括已交付给的存量拆迁安置房面积、在建的征地安置房面积、已批准尚未动工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面积。

    2.已实施拆迁必须安置的拆迁户数、人数、拆迁面积,近两年内计划拆迁的面积及移往用房来源、必须安置房的面积(所附征地安置计划)。

    3.两年内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用于的均衡情况,是否在两年内需要审核或新建拆迁安置房。

    (三)申请处理的剩下征地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已经核准的小区名称、方位(须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标示)、门牌号、幢号、室号、建筑面积。

    (四)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理方式、价格和价格的确认方式,以及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单位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五)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按规定标准配置的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尚未完工交付和接管的,须获取属地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配置设施用房的审查意见。

    三、须要处理的剩余征地移往房屋必须已结顶或已完工。剩下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以幢为单位处置。处理方案必须经市区剩下征地安置房处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审查,并报请市土地储备与招标拍卖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意见》规定的方式和顺序实行。

    四、申请单位应按批准后的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同时补交有关规费。转为商品房销售的,须实施并实施公开招标办法,确认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承销商予以销售。涉及以买入形式建设的剩余拆迁安置房屋转为商品房销售的,且研发建设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可委托该研发建设单位展开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格。对处理方案批准后半年以上且通过广告宣传仍难以销售的剩余征地安置房屋,经报请监督小组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按低于市场评估价格以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销售,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由监督小组审查会确定。

    五、剩余征地安置房改以商品房处置的,销售扣除价款按《意见》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在扣除建设成本和销售成本后,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报》(嘉政办发〔2004〕75号)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出售房屋的建设成本和销售成本,经建设单位测算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报送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六、除内部调剂的征地安置房外,其他改以商品房销售的剩下征地移往房屋,不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拒绝进行管理。

    七、监督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规划与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剩下拆迁安置房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建设单位应将剩下拆迁安置房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监督小组成员单位。监督小组应视情每年对剩余征地安置房处理展开检查,加强监督。涉及涉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嘉政办发[ 2005] 3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