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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中,国家赔偿应该向谁申请?有哪些法律依据?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8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金责任的活动。在行政案件中,尤其是在征地征地案件中,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不道德伤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当法院裁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不道德违法后,该向谁申请人国家赔偿成了广大被拆迁人关心的一个问题,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就来讲一讲,征地征地案件中,该向谁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伤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颁发的行政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被授权的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的,有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了,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之后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消该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驳回的,最初导致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如果驳回机关的驳回要求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伤害的,复议机关必须对减轻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征地拆迁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根据有所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也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展开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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