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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解读:征地拆迁评估方式的选择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7

  针对房屋拆迁,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为了能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须严苛遵循合法原则,最低使用原则、最佳用于原则,代替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及公平原则。那么在我国,征收拆迁时评估方法如何选?

  首先拆迁补偿的评估一般需要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而评估机构谁来进行选择,是由被征收人来展开自由选择评估机构。

  根据《城市房屋征地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征地估价机构的确认应该公开、半透明,采行被拆迁人投票或淘汰赛等方式。

  被征地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认,被拆迁人拥有法律规定的自由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人审核、检验等权利。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警告各位朋友们:选用估价方法时,不应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展开适用性分析。

  如果是拿多个市场展开对比的,应该收集好该市场交易的真实案例、选取哈密顿实例、建立比较基础、展开交易情况修正、展开市场状况调整、展开房地产状况调整、计算出来比较价值。其中可比实例的选取不得多于三个,且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拒绝。

  多数情况下,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省辖市用比较法。城市房屋征税中,市场比较法因此而被普遍适用。

  史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税人的是,上面这些都是最基础的征地权利救济要领,是对补偿不满的被拆迁人打算依法自救首先要做到的东西。如果你无法保证自己完全不会罪这些错误,就有必要趁早咨询专业征地律师,让律师督促、协助你了。事实上,征拆权利救济的过程绝不仅仅是与征拆方在法律层面的“较量”,更是被拆迁人自我自学、自我提升的过程。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时逢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