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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政策不谈法律,补偿怎么会公平!被拆迁人必须要识破四大套路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8

  

  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从征税拆迁开始到结束,都处于一种迷茫且被动的状态,由于自己什么也不懂,再再加征收征地是由政府实行的行政行为,因此往往就是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被征税方牵着鼻子走。当然也有部分被征税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强会及时觉醒过来,面临一些为难的、不存在异议的问题,他们会谋求律师的协助,这时律师不会从法律层面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同时也有可能 不会 提醒大家其实征收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少陷阱,因此不应该一味地按照征税方的意思去做到,而是要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断。总结实践,给大家讲讲以下四种少见的套路。

  

  一、政策压制,避谈法律

  征收拆迁过程中,征税方总是动不动的用政策来压制被征收人。尤其是在征收前期,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征收工作人员就会说:这是政府制订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在这些征税工作人员口中就是金科玉律,而“政策不允许”则是驳回被征收人要求最差的理由,你若反对,乃是不因应政府工作。

  那么必须要告诉他广大被征税人的是,有的时候这些“政策”可能就是征税工作人员凭空说道的,事实上并不不存在这样的“政策”。而即便真的有制订明确的所谓补偿移往方案等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是必须符合其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合法的,否则就因涉嫌违法,最终将造成无效。总之,政策不等同于法律,它不具备约束性与强制性,对于不合法的政策,被征税人大可以未予理会。

  被征税人更应该理解的是,对于征收拆迁的各个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咨询实践中,当律师跟被征收人解释法律规定时,被征税人总是会固执的说道“征收方就是这么说的”。前面已经说道过了,政策的制定是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的。再说,如果您真的那么相信征税方口中说道的政策,那还来咨询律师干什么?

  

  二、无证房一刀切确认违建,不具体考虑到历史事实因素

  如果协商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话,征税方可能就会“另辟蹊径”了,被征税人拒签协议之后,一定要注意“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实践中,一些手续不齐全、缺乏证件的住宅、厂房尤其容易中招,有的征收方一刀切将这些建筑认定为违建,试图展开低成本拆迁,或是逃避法定程序以前进征收进程。

  被征税人要告诉,证件或者审核手续不齐全,那也不代表就能一刀切地确认该建筑系违章建筑。以实践经验告诉他被征收人,由于法律限于、客观事实确认、历史渊源、是否采取过补救措施、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在认定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认违章建筑产生法律上新的认定的结果。就比如从法律限于上,《城乡规划法》拒绝建设前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但《城乡规划法》就是指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正式实施,如果说企业厂房或其他建筑在2008年之前就已经建造了,这种情况是不可以依据该法律法规展开管理与惩处的,应当适用建造当时的现行法律,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因此,征税拆迁中如果遇上了一刀切确认违章建筑的情况,大家不可以毕竟理亏,从而轻易放弃维权。对于收到的《违法建筑认定书》、《责令限期拆毁通知书》等文书,要及时的申请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奖励诱惑,不谈合法补偿

  实践中,不少地方都不存在以“高额奖励”希望搬迁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就能获得低奖励,并且越早搬迁奖励越高。不少被征收人担心拿不到奖励,急匆匆的就搬到了家甚至投了字。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具体补偿标准本身是否合理,警觉陷阱。很多时候,奖励虽然很高,而补偿却较低得吓人,这些高额补偿均是从被征税人奖赏的拆迁补偿中克扣而来的。征收方仅仅只是趁此了被征收人占便宜的心理,以此来超过骗签的目的。总之,法律对于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均作出了规定,补偿必须要符合这些拒绝才能保障未来的生活水平。因此,被征税人接受奖励的话,必须是以一个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前提。

  还有的征收方给予高奖励,希望被征税人先展开搬迁再讲补偿问题。须知,提前搬迁对被征税人来说是几乎没有保障的。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展开征收要“先补偿后迁往”,征税方“先拆后调补”这种形式是违法的,大家不要轻信。

  

  四、“五折断”手段生产生活及经营障碍,展开逼拆卸

  被征税人指出补偿不合理,拒绝接受在补偿协议上签署;征收方作出补偿要求后,被征收人要求通过驳回或诉讼手段受阻强拆步伐;被征税人的房屋是作为商铺经营性用途的等等。这些个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能很更容易就不会遭遇征税方以中断被征收房屋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搬迁。由于正常生活活动相当严重受阻,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很多被征收人会让步搬迁。

  须知,“五断”是绝对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收人搬迁。被征税人一旦因为迫拆妥协投了字,其实也就着了道,最后的补偿一定不和是合理的。遇上了这种情况,征税方已经明目张胆的违法了,被征税人更应该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

  

  实践中,征地拆迁中还不存在很多的问题、套路及违法操作者,比如以低奖励、低补偿允诺引诱被征税人签定空白协议,在拆除方面行政机关不经法院裁决必要强拆,偷走拆、误拆卸等等。被征税人一定要明白其不确定性与不合法性,提高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