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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人与被拆迁人的区别?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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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将房屋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安置到拆迁人新建的、购买或拆迁人获取的其他房屋中居住于或使用。

安置与补偿有所不同,补偿是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之补偿,解决所有权问题;安置是对被拆迁房屋用于人的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不论是采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展开安置,确认安置的对象是解决安置问题的前提。

一般指出,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都应当得到移往。根据《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达成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能具体实施拆迁活动。


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通过出租合约的性质被确定而下来。

而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虽然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不是创建于出租权基础上,但是根据其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长期、事实上与被拆迁人共同拘束被拆迁房屋内,这种居住权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所以,在拆迁移往中,保护被拆迁人其他家庭成员合法居住权的原则予以实施。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沦为征地移往对象。

在房屋使用权问题上,谁是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一般以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或拆迁行政裁决作出时,在被征地房屋的住址是否有常住人口户口,并经常居住于被征地房屋为认定标准。

其中还包括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常住人口户口在本市学校的学生或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和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幼儿园的儿童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出被拆迁房屋,或户口虽然在但本人并不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的,解释其居住问题已经自行解决,所以拆迁人不负有为其解决居住于问题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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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栏中: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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