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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读: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起诉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7-10

实践过程中,通常当被征税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约不成一致时,被征税人的房屋就会被拆迁。一般而言,在房屋被拆迁之后,被征税人应该要及时的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依法拒绝赔偿金。

然而,在征税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迁之后并没有立马驳回诉讼,而是过了许久才驳回诉讼,有的甚至是房屋被拆迁之后,还在征收方的忽悠下与征税方签定了补偿协议。那么,房屋被拆迁后又与征税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此时被征收人还有权起诉征税方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在此为大家解答。

依据我国涉及法律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驳回诉讼,但如果是答应征收补偿协议的,一般是不反对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税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缴纳期限、用于产权对调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往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投产歇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性方式和过渡性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议定后,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补偿协议誓约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驳回诉讼。

史律师警告

权利是需要谋求才能取得的。特别是在征税征地过程中,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要理性,通过正当的途径和程序展开。同时因为征地牵涉到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因而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