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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1

原标题:北京征地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政府如果要建筑一些新的设施的话,可能需要用到的土地不会比较多,这个时候会征税一些人的房屋或者土地用来建筑,同时也不会给大家一笔补偿款,但是如果补偿不做到,我们有可能需要运用诉讼手段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留意的问题是什么?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警告大家,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该先办理承继公证,再办理房屋征地协议公证。

(2)归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避免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征地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警告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4)房屋征地补偿协议必须公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征地房屋征地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移往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确保拆迁补偿移往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避免被代管人对协议的顾虑。

史西宁主任坚持为各位被拆迁人维权,京康律师将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委托的当事人制定好最佳方案、作好法律维权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为被拆迁户争取仅次于合法利益。https://www.sohu.com/a/463806005_120890896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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