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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履行安置协议的职责,对原告予以征收补偿安置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1

  一、基本案情

  x镇政府根据x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建工作总体部署,启动x村整村征地工作。x镇政府于2014年6月16日做出《x市x镇x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移往办法》第三条移往标准规定:1、按照人口移往:以户口本为依据,按照50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住宅安置。2、按宅基地移位:以宅基地为依据,每处合法有效地宅基移位住宅房240平方米。以上1、2两种办法由拆迁户自由选择一种。

  原告牛某某的宅基地因原x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展开拆迁,2015年3月左右,其与x村委会签定《S237扩宽改建x村拆迁补偿移往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誓约:“乙方人口1人”。2018年x市x村分房小组研究制订《x市x村丁香花园二期、三期搬迁分房小组会议纪要》([2018]1号),依照该会议纪要,对牛某某按照50平方米移往标准移往。

  2019年11月10日,原告牛某某向被告x市人民政府提出催促遵守移往职责申请,认为:其可以移位24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但x镇、x村仅以50平方米的标准对其进行移往,侵害了其作为拆迁户对移往办法选择的权利,要求x市人民政府尊重其对安置方案的选择权,切实履行移往职责,协商敦促x镇、x村向其交付给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二、原告观点

  政府已批准后的移往方案,不得以所谓的“4+2工作法”随意转变,原告经向被告反映要求遵守安置职责,被告一直推托不予处理,无奈之下,现驳回诉讼。催促判令被告遵守安置协议职责,对原告按照24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予以安置或赔偿金相应经济损失。

  三、被告关于行政诉讼的观点

  本案不是行政诉讼,应是原告与x市x镇x村民委员会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本案牵涉安置的主体应是x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不是答辩人,催促法院依法上诉原告的控告。本案原告所诉的安置房是x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移往,该村委会制订移往方案,报x市x镇人民政府后,再由镇政府报答辩人处,答辩人仅是对其安置方案进行了国家发改委。答辩人无权指令x村委的安置工作。

  在分配安置房进行的征地过程中,原告与x村委签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的补偿款也已经发给。在分配安置房之前,该村委制订了“x市x镇x村丁香花园回迁房分房办法”,该办法是x村委根据“4+2”工作法和村民自治权的原则,通过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投票决定x市x镇x村丁香花园搬迁分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具体实施的,且已公告并分房。x镇政府对其制定的安置方案及办法展开了指导,并不是答辩人制定的分房办法。

  因此,给不给原告分房,或者分房的面积为多少,均是由第三人决定,答辩人没有决定权。x村搬迁分房是x村委的职责,是公平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答辩人的行政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答辩人会也无法明确的给每个拆迁户分房。显然,本案不属于法院的行政案件受案首府范围,原告的请求,不合乎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上诉其控告。

  四、被告关于村民自治的观点

  本案牵涉分配安置房是村民自治权的范围,是x市x镇x村委的法定职责,他人无权分配安置房。x市x镇x村丁香花园回迁房分房,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性质,是x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所有村民安置方案是根据“4+2”工作法和村民自治权的原则,通过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投票决定x市x镇x村丁香花园搬迁分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具体实施的,且已公告并分房。

  本案中牵涉分房方案完全符合村民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应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x村委会有权管理本村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征地补偿费的用于、分配方案作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几乎有权要求。

  本案中x村丁香花园回迁房建设完后,就接管给了x村委,也就是说该房屋就成为x村的集体财产,村委会有权处置分配集体所有的财产,村委会决定给原告分配50平方米的安置房,是经过村民会议研究要求的,答辩人无权干涉,镇政府也没有房子给原告安置,因此,x村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分配安置房,是村委的职责,镇政府无权分配安置房。

  五、庭审意见

  牛某某认为应该按照x镇政府制定的《x市x镇x村城中村改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享用2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而x市x村分房小组研究制订的分房补偿标准,对牛某某按照50平方米安置标准进行移往。但是在原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未誓约房屋补偿面积,依照以上规定,移往方案应当由行政机关制定,人民法院不能替换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加以判断。故在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移往职责后,被告应该对原告应该享用的移往补偿面积展开调查处置。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院裁决,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牛某某移往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