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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武律师:拖欠工程款全面胜诉之民事判决书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1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3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孙建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六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浅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限于普通程序,公开发表开庭展开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武,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之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签订了《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装饰翻新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施工完毕,2008年5月办理了移交手续,被告接管后投入实际用于。2008年6月2日,原告将竣工结算资料通过寄送交付给于被告,被告至今没就承销事项展开恢复,经原告多次电话劝说,被告均未予展开结算确认,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之规定,视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结算价款的确认被告拖延结算已经包含严重的债权人不道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确保原告合法之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缴纳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05633。18元,判令被告缴纳欠款利息从2008年5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起至,暂计人民币19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及所有诉讼费。

被告博士论文称之为,一、被答辩人工作尚未完成,如何结算,依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08年3月7日签定的《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装饰翻新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消防工程项目由乙方全权负责三包:“包在加装、包验收、包保修”而附件第61条65条又约定全部峻工包括消防验收。4月底消防验收完成,而至今被答辩人也未完成消防验收工作,再者2008年5月13日、6月7日、6月30日,答辩人致信被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对排查项目及遗漏项目尽快施工完成,被答辩人除对5月13日之催促予以事实外,余均置之不理,只知拒绝承销付款,由此可见,因被答辩人诸多工作尚未完成,故答辩人无法展开竣工验收更无法结算,此责任由被答辩人自负,二、被答辩人诉请依被答辩人单方递交的《增加工程量表格》支付工程款既无合约基础也无法律依据,依被答辩人提交的预算书合同总金额为95万余元,但被答辩人单方结算的金额约160余万元,超过65万元,此减少部份,依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誓约:“在施工过程双方如需更改一些原定项目需双方协商后展开”及第十条第七款约定:“项目竣工后,验收以现场实际测量情况为基础核对报价结算”应有相关文件作为证明而被答辩人对此未提交任何双方文件作为依据,且合约签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以部门规章为凭证,所以被答辩人的诉请既无合同基础也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工作尚未完成,故无法验收更无法结算。而被答辩人单方递交的结算文件显然无法作为定案及缴付依据,,故恳请贵院贪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称,2008年3月7日,反诉原被告双方签定《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装饰翻新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还包括《装饰翻新承包合同》《附件》《翻新重点》《预算书》《平面布局图》等五部份,由反诉被告负责管理反诉原告办公室及厂房的装修,工程计算总金额约95万元人民币,《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消防工程项目由乙方全权负责三包:包在安装、包在竣工验收、包售后服务。《附件》第60条约定工程进度表(合约签署一天后获取)逾期一天罚款一万元;第61条约以定全部竣工包括消防竣工验收;第63条64条约以定工期二楼3月25日完工,包括消防交付给政党用于,每逾期竣工一天罚款一万元,提前完工一天奖励一万元,一楼4月15日完工,逾期一天罚款五千元,提前一天竣工奖励五千元,第65条又约定4月底消防验收已完成。此外《合约》等还就工期、总承包方式及范围、工程造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双方的责任范围、合同组成文件等作为保证工期也依缩写按时缴纳工程款,但当第二期工程款付完后去发现反诉被告工作进度严重逾期,根本无法如期完成装修工程。直至2008年5月3日才办理接管手续,分别逾期38天(二楼)和18天(一楼)且至今未通赤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后反诉原告找到施工质量不存在很大总是遗漏情况严重。2008年5月13日反诉原告致函被告,明确提出25项排查要求,反诉被告予以施工排查,但2008年6月7日,6月16日又明确提出了8项整改要求,反诉被告置之不理至今无法投入使用。反诉被告的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尚存很大的安全隐患。为确保反诉原告合法之权益,反诉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催促判令:一、反诉被告缴纳因推迟递交《工程进度表》而产生的赔偿金五十七万元人民币。二、反诉被告缴纳因延期音乐会工程而产生的赔偿金47万元人民币(其中二楼38万元人民币,一楼9万元人民币);三、反诉被告分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反诉坚称,第一,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于2008年5月3日已经已完成钥匙的接管工作,标志着该工程已经月交付给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适用法律的说明,发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前已经实际用于的,应当确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放我人已经用于的部份工程质量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未予反对,虽然双方对工程没进行最终的验收,没有索取验收报告,对于发包的实际用于,表示对工程质量的接纳。第二、消防工程因为没有合约明确誓约,具体施工哪些项目,更没缴纳消防部分的工程款,在此提出撤销的申请人。第三、合约第10条第七款具体誓约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现现场实际测量为基础,核对报价结算。是双方明确誓约的,但是发包方迟迟不履行竣工验收业务,造成双方工程承销没有超过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的涉及规定,一方怠于遵守不道德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当由怠于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四、被告称合约有81多条的附件是虚假的,在原告的合同原件中没有该81条的誓约,也没有原被告双方的印章,是违宪的证据,不能依据该违宪的证据的条款来追究责任双方的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7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装饰翻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六栋的办公室及厂房装修工程施作给原告,合同工期至2008年4月25日工程全部竣工,第一层为主要办公楼,第二层主要为生产厂区,第二层全层(除仓库外)必须在三月二十五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延后工期及消防验收(详见附件);原告必须在开工前提交工程计划进度

有经被告证实后方可动工,被告将整个计划进度分阶段,经个阶段被告将为首人检查原告的工程进度,如连续两个工程进度达不到原计划工程进度的90%,被告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觅装修单位;承包方式及范围;根据原被告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表格、合约报价书、施工文字及招标文件内容为责任书的承包范围,原告包在人工、包在材料、包在工期、包在质量、包在安全、包在进度、包所有办公费用,包括一切风险承担的目标责任制形式。即自负盈亏的总承包方式;被告按原告证实的合同条款和按原告实际的工程进度付款给原告(参见附件),工程完成25%时付款20万,工程完成50%时再付款20万,工程完成75%时再付款20万,工程完成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缴付22。6万,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证办好后再缴付10万,剩余3万为作为原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全部工程完工后188天。如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十天内被告付清剩下三万元的保修金;被告负责管理按实际工程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不以任何理作拖欠原告工程款,如因被告工程款做到问题导致停工,工程期竣工等责任,由被告负责,在施工过程双方如需变更一些原定项目需双方协商后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有变动项目,按已证实的报价中单价为标准增减计算出来款项;消防工程项目由原告全权负责三包:包安装、包在竣工验收、包在售后服务,如找到有施工问题,原告不应负责免费返修,如因原告原因在验收过程中给被告造成损失由原告负责管理承担,原告在合约上盖章,原告代表条仕荣在合约上亲笔签名。

同日,徐仕荣在一81条的附件上亲笔签名,誓约本合同与合同一起有效,其中部份条款誓约:工程进度表(合同签订一天后提供),逾期一天罚款一万元,工程若提前完成,二楼重奖励重罚,一楼轻奖轻罚,全部竣工包括消防验收,工期:二楼3月25号完工,包括消防交付正常使用,每逾期完工一天罚款一万元,提前完工一天奖励一万元;一楼4月15日竣工,逾期竣工一天罚款五千元,提早完工一天奖励五千元;工期:二楼厂区/办公区/仓库分区,于3月25日完工,一楼其他办公区,于4月15日竣工,4月底消防验收完成。2008年5月3日,原告将涉嫌工程所有房门钥匙接管给被告使用。

2008年5月13日,被告发出一份办公室及厂房装修工程初自验收存在总是整改通知,列举了25条涉嫌工程初自验收不存在的问题,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同上签注:以上条款已实施提高,经双方协商按合同条款继续执行,按现场已施工再次发生工程量展开核算。

2008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收到关于请求尽快承销的函,称原告已经按照合约的誓约完成了包括增加工程项目在内的所有内容,并于2008年5月3日将所有房间门的钥匙接管给被告,根据原告的承销,总造价为人民币1542760。63元,原告已缴纳595834元,尚应缴纳946926。63元,

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本院委托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嫌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经现场勘查后,评估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388374。04元。

庭审中,被告否认已经向原向缴纳工程款人民币595834元,原告否认收到43万元。原被告确认消防没验收合格,消防证没有办好,被告已经将涉案房产退还给业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装饰翻新工程陈承包合同》、接管手续、律师函、装饰增加工程量表格、慢货业务详情单、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函、法人授予权委托书、函件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原告质证,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装饰装修工程陈承包合同》系由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地,当事人不应依约全面必要的履行合同。合约签定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并于2008年5月3日将涉嫌工程接管被告,被告在2008年5月13日的整改通知单上验收存在的问题已实施改善,按现场已施工再次发生工程量展开核算,故被告应该按照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缴纳工程款,经现场勘查和评估,确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388374。04元,被告应当按照该数额向原告缴纳工程款。原告诉他称之为只收到工程款43万元,但原告于6月2日向被告发文称之为已经收到工程款人民币595834元,被告在庭审中不予认可,故应确认被告已向原告缴纳工程款人民币595834元,合约誓约消防工程项目由原告全权负责三包:包安装包验收包售后服务,4月底消防竣工验收已完成,但原告至今未能已完成消防竣工验收,也没能办成消防证,该十万元工程款的缴纳条件不能成就,被告有权拒绝接受支付,故被告不应向原告缴纳剩下工程款人民币692540。04元(1388374。04元—595834元—10000元)。

原告诉他请求被告缴纳从2008年5月3日起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于2008年5月3日起将涉嫌工程接管给被告,被告投入使用,此时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没支付,故被告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利率标准向原告缴纳利息,其中工程质量保修金三万元合同誓约于188天保修期满后十天内支付,即被告应于2008年11月17日前缴纳,被告订于2008年11月18日开始向原告缴纳利息。被告反诉请求原告缴纳推迟提交工程进度表的违约金人民币57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约中誓约原告必须在动工前提交工程计划进度地表经被告证实后方可动工,在附件中誓约工程进度表(合同签署一天后获取),逾期一天罚款一万元,原告虽然没有向被告提交工程进度表,但被告一直没主张原告递交,也没按照合约誓约证实工程进度表后开以,此后被告对涉案工程接管,验收时均未提出异议,说明被告认可了原告的施工,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约约定,不再要求原告提供工程进度表,现被告主张该部份违约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未予反对。

被告诉他请求原告缴纳推迟交付工程的赔偿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约中约定二楼于3月25日竣工,一楼于4月15日竣工,原告于2008年5月3日才将涉嫌工程接管被告,显然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形,但原被告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被告按照原告实际的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成25%时缴付20万,工程完成50%时再付款20万,工程完成75%时再缴付20万,工程完成100%并验收合格后缴付22。6万,被告至今仅付工程款人民币595834元,被告也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根据合同“如因被告工程款做到总是造成停工,工程推迟竣工等责任,由被告负责”的约定,被告也应该对推迟完工承担责任。而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减少工程,工期应当相应的增加,故被告主张原告缴纳推迟交付给工程的赔偿金的证据不足,本院未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92540。0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利率标准,其中本金人民币662540。04元从2008年5月3日为准,本金人民币3万元从2008年11月18日为准,均计至清偿之日起至);

二、 驳回被返深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登录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位缴纳尽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7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评估费人民币13800元,由

被告负担人民币20477元,原告负担人民币11322元,被告应开销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债务上述款项时迳缴原告;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由被告分担。如上告本裁决,可在判决书递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

人民陪审员钟**

人民陪审员罗**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