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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打官司,为何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30

征税征地中,为什么委托律师打官司后,律师总是先让申请信息公开发表呢?其实,打征地征地类官司中,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是常用的一种方式,“不打无打算之仗”,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在获得征收方印发的征地拆迁相关的公告或文件,实践中,很多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发现,大多数被征税拆迁人只见到征收土地公告或征税项目的补偿移往方案,有的甚至任何书面文件都没,只接到村委会通报。

为打好官司,让被征税人取得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款,律师就不能让被征收人提起信息公开发表,只有全面理解征税征地信息之后,律师才能有的放矢,更有把握的积极开展工作。那么,关于信息公开发表如何申请?该申请人哪些内容呢?让我们跟信之源律师一起自学下新知识。

01什么是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是公民、的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掌控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未予公开发表的事项外,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许可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的组织公开发表的制度。

02为什么征地征地中要驳回信息公开?

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是被征税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发表的信息不够详细,无法全面反映征税项目的情况,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表了解拆迁的目的和原因,了解征地的申请和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地,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信息公开是有时效的,被拆迁人委托律师回头法律程序维权时,信息很可能面临被撤销,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寻找部分政府征地征地的违法点,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03可申请公开发表的信息有哪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只要与公民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有关系,即可申请公布;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政府应主动公开发表的信息范围,由于实践中牵涉到到争议通常信息缺陷,争议人也是得失关系人,均可以通过申请公开。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发送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和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审批时制订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上报说明书、农用地改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复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用地审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会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注册材料,征地补偿费用缴纳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

0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应申请哪些信息公开?

1、四规划一计划

所谓四规划一计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四规划一计划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属于应当主动公开发表的信息。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并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中央、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每5年制订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城乡规划亦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制订。一般来讲各级政府编成当地的城乡规划,并需要报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特殊的是村庄规划乡、需要强调的是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编制;专项规划是由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编制完成。

如交通部门主管交通,农业部门主管农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由各级政府制定,每年编制一次。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根据所须要年份以及信息公开的名称申请人,切记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具体。

2、土地出让合同

实践中不存在征收还未完成政府已将土地背叛的情形,另外,土地出让合约也能够证明征税否为了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申请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由城市规划部门主管,即自然资源部门。

3、土地性质

一般根据590号令征收的都是国有土地,但实践中有些政府却依旧590号令对集体土地展开征收,这种情况下,确定土地的性质至关重要,土地性质必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如果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或者答复不合法,申请人可在收到答复后行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05 如何申请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信息公开应按照法律规定步骤展开:

(1)查阅白鱼公开发表信息归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人公开发表,不应主动公开发表的信息先上涉及部门网站查询,不应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或是依申请人公开的走第二步;

(2)确认向谁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向制作或是保存所申请人信息的机关申请人;

(3)提交申请材料去申请,可以去现场提交也可以寄送。一般政府官网上都有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表及法院部门和其他注意事项,申请人可以网际网路查询;

(4)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否公开并给予回应;

(5)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是驳回诉讼。

06拒绝信息公开的如何救济?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需要当场答复的,应该场不予答复。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如需缩短回应期限的,应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诉申请人,延长回应的期限最久不得多达20个工作日。

申请信息公开实践过程中,不存在涉及主体不会拒绝信息公开发表,少见理由:申请理由不合法,认为申请理由是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必须;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要求补充,事实上申请人可能无法补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不予答复等。

面对这类情形,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分析,拒绝接受信息公开发表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果确是拒绝合法,申请人再通过其他途径,如果指出拒绝信息公开发表有违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观部门检举。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申请信息公开是开展维权的第一步,如果没看见法律规定的相关征地文件,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是必不可少的,征税拆迁维权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需要因应律师的调查工作,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行政机关的观点和论据,尽最大努力掌控更多的材料,所以大部分征地征地案件,在接案初始都需要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方式取得行政机关作出的不道德的证据依据,获取证据并了解到的行政机关的论点和论据后,律师根据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杰出的统筹协商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证据调查方案,辨别案件的属性和操作思路,确认提起的各类程序以及配套措施等,最终确保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达到获得补偿的目的。

律师提醒

如在土地或房屋被征税过程中,没看到涉及的征地文件,征收方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向被征税方公开信息,想要维权,委托律师申请人信息公开是尤为重要的一环。期望广大被拆迁人通过这篇文章对信息公开发表有了全面的了解,并能与律师进行充分的配合,及时进行检举或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