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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解读:当事人应当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对象是什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29

  

  北京拆迁律师理解:当事人应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毁。简言之,只要当事人控告或者申请复议了,行政机关就暂时不能往下拆了,而必须等候复议或者诉讼的生效判决。

  那么,应当被锁定为控告、复议对象的究竟是什么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对此进行解读。这份文书的通常名称叫作“责令限期拆除要求”。其中的“责令”“决定”两个词可能被省略或者变动,譬如“限期拆除通知书”。大家要学会注目其内容究竟是否影响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就是否明确写出有“限你于x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迫拆除”这类字样。

  实践中,文书名称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叫“最后通告”,无论叫什么,我们都可以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及时驳回驳回或者诉讼。至于明确自由选择哪一种救济途径,要律师在全面理解涉案项目、房屋状况后才能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