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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如何增加并确保工程款?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2

漏 读书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稳定增长趋势,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下跌,导致施工成本大幅下降。

对于使用固定单价和相同总价计价方式的承包项目而言,总承包价格如无法获得调整,则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那么,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施工期间时逢人工、材料价格下跌呢?下面笔者融合处理类似情况的经验,谈谈主要几个保障工程款的应对思路,供参考。

一、如果施工合同存在违宪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合约无效暂停施工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违宪:(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打破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展开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违宪的。

二、如果施工合约有效但建设单位不存在债权人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加压力,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约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中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予以反对:(一)未按誓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乎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誓约的帮助义务的。

三、对于使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约,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约价款。

对于固定单价合约,如果合约中具体誓约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上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约约定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

如果合同中仅誓约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誓约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从公平原则抵达,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确认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综合单价可予调整或适当调整。

四、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施工期间时逢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施工单位可以赔偿。

如果工期延误,且延后期间时逢人工、材料价格下跌,则必须看谁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则施工单位可以以建设单位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拒绝建设单位赔偿因其原因导致工期延后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下跌导致施工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