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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7岁女孩脑癌离世留下“拆迁安置”份额,离婚父母打官司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19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滨法

7岁女儿患脑癌辞世,已经再婚的父母在两年后为了争夺女儿留下的安置房“遗产”在法庭上“相遇”。

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审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图文无关,图源人民视觉)

女儿辞世夫妻离婚

小红和阿军是一对不幸的夫妻。

2017年,7岁的女儿思思被追查患上脑癌。

妻子小红经历了一次流产后也患上了精神上的疾病。

一次次沈重的打击,引来这对年轻夫妻间无数争执,婚姻南北尽头。

2017年3月,夫妻俩经法院调停再婚,孩子由父亲阿军抚养。

两个月后,女儿离开了人世。

女儿“留下”征地移往份额怎么分

去年11月,在夫妻俩离婚两年后,女方小红突然驳回诉讼,要求拆分女儿征地移往的50平方米与过渡性酬劳。

原来,女儿去世前他们的住所就面对征地,女儿拥有房屋拆迁50平方米的移往面积, 根据政策还拥有住宅临时过渡性费。

小红说,其作为母亲理所当然拥有继承权,阿军独自占据上述遗产不展开拆分。

父亲阿军说道,他们夫妻是经法院调停再婚的,离婚时女儿已经病危,为避免日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在分割财产时已把女儿的征地移往面积考虑在内,其已向小红补偿了45万元,该钱款已包含了思思的房屋征地酬劳。

阿军还说道,思思的治疗费用均由自己一人缴纳,先后已花费30万元,小红分文未出有。既然小红没分担一分女儿的医疗费,也没权利来承继女儿的遗产。

对这个再婚时的45万元,小红说那是因为自己因流产而患上精神疾病,阿军给的精神补偿。并非女儿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这么判

庭审重点围绕再婚调解协议中男方给付的45万元究竟是什么性质进行调查。

夫妻两人再婚时,女儿处于病重期间,正是必须花钱的时候。调停笔录中已具体了女儿的抚养费由阿军个人分担,在此前提下,若如小红所述45万元仅是阿军对其精神损失的补偿,既不符合被告当时的经济条件,也与常理相符。

再者,融合当时房屋的市值,45万元与小红需要承继的征地移往份额的价值亦大致相当。

综上,法院认为男方阿军补偿给小红的45万元,不应归属于拆迁移往份额中归属于女儿的费用的一半。对小红拒绝承继女儿5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的诉请,法院未予反对。

关于小红主张承继女儿分给的过渡费的50%,双方在签定再婚协议时并未考虑到该部分,而过渡性费系女儿因房屋拆迁而应当享有的补贴,归属于女儿的遗产,小红有权参与分配。

虽然阿军在再婚后负担了女儿所有的医疗费,但也是双方在再婚时约定的,且女儿在与阿军再婚后仅一个多月就去世了,无证据证明小红对女儿不尽养育义务,故法院证实对过渡酬劳平均分配。

过渡性费都是按户派发给阿军的,故阿军不应向小红支付女儿去世后至今已实际发放的过渡酬劳的一半,合计29000元。至于之后派发给女儿的过渡性费,由于该期间的过渡性费还未实际再次发生,法院也先证实了小白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综上,滨江法院遂依法判决阿军缴纳小红29000元且小红继承自2020年4月至女儿移往房屋分配日期间女儿分得的过渡性酬劳的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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