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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科普:信息公开诉讼请求的列明要求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7

原标题:拆迁律师科普:信息公开发表诉讼请求的列明拒绝

信息公开不作为,分为消极的信息公开发表不作为和积极的信息公开发表不作为。当牵涉到到针对不公开的行为启动诉讼程序时,如果是消极的不作为,诉讼请求可以是确认信息公开发表不作为的不道德违法,并催促判令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但当我们已经收到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时,里面的结果是因为某些原因,如牵涉到国家秘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指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密,或者并不是全部涉密,不应当是全部未予公开的结果。正常情形下就是明确提出撤销催促,但往往撤销以后又是一个没有办法获得信息的实际结果,想在一次诉讼中解决问题撤销违法行为和责令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问题,诉讼请求的列明就会遇到一些困境:

第一,如果我们在请求撤消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公开发表“申请人内容”。面对这样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会有法官指出,“撤销”和“遵守”归属于两个独立国家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明确提出。有的观点指出,其实一旦将上述行为撤消,就已经证明行政行为的内容违法,既然不公开发表违法,必然意味著行政机关具有公开发表的义务,撤消和履行判决并不是必然对立的,除非遵守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但笔者认为,责令新的作出行政不道德和责令行政机关公开发表具体的申请人内容不是等同概念,证实不公开的不道德违法并不当然确定了明确行政不道德应当遵守的内容。撤消的判决主要关注的就是牵涉到的信息究竟涉不涉密,如果行政机关以涉密为由未予公开,而最后经审理,涉密的理由不成立,那么法院的撤销判决不能容许行政机关下次无法再以拒绝公开的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或者做出同样的信息公开发表回应书。

所以,撤消告知书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公开发表“申请人的具体政府信息” 其实质上就是包含了两个独立的表达意见,法院拒绝去掉其中之一是合理的。

第二,如果催促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告知书》违法并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这样诉讼请求的列明还是不会被拒绝接受,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中的遵守判决是以证实行政机关不作为为前提的。但在行政机关已经开具告诉书的情形下,首先不存在信息公开发表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履行判决就无从谈起。

这里牵涉到到的点在于,信息公开不作为不等同于不将信息公开发表,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发表的理由不限于行政机关单纯不想公开的情形,信息公开发表有很多容许条件,里面会涉及到不同利益的权衡,例如秘密、隐私等等,有些信息法院都无权得知。法院只能证实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发表”不答复违法,而且不能要求行政机关“答复”,而不能要求“回应”的具体内容。即便得到一个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的裁决,其结果也是行政机关作出一份《信息公开告诉书》,而其中的内容,在行政机关作出之前申请人是无从得知的。

所以,上述诉讼请求的列明是将“信息公开没公开我申请人的内容”和“信息公开发表不作为”相混淆,那么第二种诉请的列明当然也会被拒绝。

综合以上两种诉讼请求的列明问题,从实践的角度而言,如果仅仅列明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仅次于的隐患就在于行政机关会转而以另外一个理由之后做出不公开的决定,所以想在一个裁决中最好能够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而不是要一个新的做出的结果。但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审判权是就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审理和裁决的权力,判决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明确行政不道德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作出辨别,而不能干涉行政权的具体行使。

为了防止和法院之间针对诉讼请求列明的问题过多纠结,在已经收到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告诉书》,里面的结果是因为某些原因,如涉及国家秘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未予公开发表的情况下,还是只能要求在撤消信息公开发表答复书的同时诉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新的作出行政行为。https://www.sohu.com/a/516504467_393894返回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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