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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科普:掌握征收补偿套路,避免越拆越穷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8

原标题:征地律师科普:掌握征税补偿套路,避免越拆越穷

征 地征地中,安置补偿款影响着被征税人被拆卸后的生活水平。俗话说, 要么拆富,要么拆卸贫。

不少地方在征收中总会使用一些小手段试图太低补偿金额。揭穿违法征税的真实面目,防止咱们拆迁户吃亏上当。

一、先搬迁,后补偿。

很多征收方与被征税人投补偿协议时,都会讲出这样一句话:为了不影响征收项目的实施进度,咱们可以先搬去,补偿随后就发,认同少不了你们的!

被征收人觉得政府已经有承诺了,应当不会骗人,于是搬去。在房子被拆后,很久都拿不到补偿款,或者安置房迟迟无法交付给,才意识到自己吃了亏。此时维权,也变得比较被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房屋征税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货币已做到,可以自由支配;选择现房产权置换的,现期安置房源应当确认,超过办理交付申请的条件。如果征税方只缴纳了一部分费用,不应视为补偿没有几乎到位。所以说,在征地补偿没有及时、足额的派发到被征税人手中之前,征收方是没权利要求被征收人迁往的。

二、以高额奖励收买被征税人尽快腾房。

一般情况下,迁往奖励只是一种鼓励方式,数额不多,并不能作为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现实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早迁往,征税方会明确提出给尽早搬迁的被征税人高额奖励,使被征收人在此金钱欲望下,相信征税人画的“大饼”,不顾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就草草签署,凌空房屋,知道迁往结束以后才发现自己拿到的补偿金额并没比别人高达多少,甚至还不会比别人的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金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出来的相关奖励办法,是建立在合理的补偿基础之上,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奖励被征收人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所谓的“高奖励、低补偿”,只是征收方以高额奖励金收买被征税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凌空房屋的手段而已。

三、以拆违代替征地,减少补偿成本

为了减缓征收进程、降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很容易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征收方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胁迫被征税人签定不合理的征税补偿。

很多被征税人由于不理解违法建筑的涉及规定,一看到是盖章文件,就自认倒霉匆忙签字。

其实,以拆违代拆迁更多的是针对于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但是这两种房屋并不一定是违章建筑。对于违建房屋的确认,必须看证件不仅有或者没证件的具体原因,必须融合历史管理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来辨别。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道拆就拆卸的,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毁。

因此,在征地征地的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明晰,无法只能相信征税方的花言巧语,掌控套路,防止越拆越穷~https://www.sohu.com/a/516296856_393894返回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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