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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拆迁,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随之显现 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杭州专业婚姻家庭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姬水红律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17

公有住房拆迁,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随之显现 再婚住房公积金如何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来源:杭州专业婚姻家庭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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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姬水红律师,杭州专业婚姻家庭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具有很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构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坚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

  姬水红律师,杭州专业婚姻家庭再婚财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具有很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者经验。诚实信用,勤劳敬业,以“构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简洁、思维敏捷,具有较好的沟通协商和谈判申辩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差的法律服务。不敢允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不敢允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有住房征地,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随之显现

这两年,一些公有住房面临征地,随着房价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也开始关注相关的补偿问题了,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也随之显现。“相对于私有的产权房,公有房屋的特殊性,沦为家庭内部成员处理时遇到的一个难题。近来,因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引起了家庭纠纷,而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市民比以往多了不少。”昨日,就近期法院的一些因公有住房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业进行了分析。

这两年,一些公有住房面对拆迁,随着房价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也开始关注相关的补偿问题了,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也随之显现。“相对于私有的产权房,公有房屋的特殊性,成为家庭内部成员处理时遇到的一个难题。近来,因公有住房征地补偿引发了家庭纠纷,而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市民比以往多了不少。”昨日,就近期受理的一些因公有住房引发的家庭纠纷案例,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业进行了分析。

孙女士的父母去世多年,作为小女儿,自结婚时起,就将自己和丈夫的户口落在父亲当年租用的公房里,并居住于至今。平时,孙女士和兄妹们鲜有往来,日前,对方却突然拜访。原来,是孙女士的房屋要拆迁的消息惊动了几个兄弟姐妹。对方几人实在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要求平均分配拆迁款。


已搬出父母家是否该得补偿


闫建业律师认为,公有住房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住房制度的产物,具备福利性质,是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根据及的规定,公有房屋租赁权人虽然在形式上仅展现出为一人,但是,对公有住房进行居住于使用的权利,在事实上却牵涉到每一位共居人。因此,在承租人丧生时并不是依据规定来处置公有房屋承租权,而是规定共同居住于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租。“本案中,孙女士可依据继续承租该房屋,并享有征地的移往利益。”闫律师说。


公房逆产权房离婚后怎么分


去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结婚8年的赵霞和何伟协议再婚。不久前,赵霞偶然获知,2007年,何伟就已买下当年成婚时承租并居住于的那套公房,成为产权所有人。进一步调查后,赵霞还找到,当年前夫是盗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印章私自购买的该房屋,而且,当年前夫提交的中“未婚”及“同意购房人为产权人”一栏中共同居住于人“赵霞”的亲笔签名均非自己所写出,是对方假造。赵霞要求前夫何伟给予其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对此,何伟却一口咬定,当年代理赵霞签署,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闫律师讲解,根据我国规定,离婚后找到有未分割共同财产,可要求分割。“本案中,赵霞应该举证证明前夫的房屋产权是在两人婚姻期间获得的,为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且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该房产的分配。如果她能证明前夫有隐匿共同财产的不道德,可依据第47条,主张前夫对该房产展开不分或少分。”


老周承租的公房在西岗区,2002年,他和前妻离婚,儿子小周随再嫁的生母搬到别处居住于。2006年初,老周的儿子小周以工作必须为由,欲将户籍落在老周的房屋内。出于亲情考虑到,老周同意儿子落户,但为防止将来出现纠纷,当时父子双方还投了一份声明:今日变动户口,纯属小周找工作必须,关于住房问题,仅有由老周和现在的妻子二人权利分配,小周无权干涉。


后来,小周也搬进了父亲的房屋居住,虽然继母不高兴,但也没办法。不久前,小周告诉父亲准备成婚用房,希望父亲和继母能暂时搬离去找个地方临时居住。老周很生气,拒绝儿子立刻搬出去。小周却表示,这套房子也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父亲得给他一笔钱,不然就不回头。


离婚后给儿落户落出麻烦


闫律师表示,此案例的焦点在于小周是否合乎有关“共居人”的规定。“父母再婚后,儿子小周随母亲生活,户口落到父亲同住的公房的原因并非为解决其居住于需要,因此并不却是‘共居于人’。小周将户籍迁出时,父子双方都已预见到户籍迁入将对该公房的利益产生影响,并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誓约,而且这个约定并不违法,所以小周应当遵从约定。”闫律师指出,小周无权主张这套公房权的涉及利益。



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

再婚住房公积金如何继续执行 [案 情]   王某与李某再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交给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缴纳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缴纳义务为由拒绝法院强制执行。 [争 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递送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接受遵守调解书中确认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缴纳公积金不合乎中确认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接受协助。   执行人员也对该案如何执行产生了分歧意见,主要分两类:一种意见指出,这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低,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在于审判法官,无法执行;另一种意见指出,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只要正确理解和说明,完全可以执行。笔者反对第二种意见。   [评论 析]   一、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共计财产   共有财产分成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公平地享有所有权,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必要规定的,如夫妻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关系。似乎,本文中的共计应为共同共计。那么,共同共计关系终止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种:实物拆分,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即实物能够分割,则拆分;不能拆分,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要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有形的物,适用于公积金当然也是可以的。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其实,钱有时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作担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在银行保险箱里的钱。货币实际上是动产,只是具备特殊性而已。   二、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可以转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据时,转让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归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给,即动产物权让与人使受让人对标的物获得归还请求权,以替换该标的物现实转移占据的交付。这在学理上被称作命令交付,又可称之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归还请求权代位。 例如甲将出租给乙用于的轿车卖给丙,依通常情形,甲应将该轿车收回后再将其占有现实地转移于丙,但因租期未满,暂时无法取回占据,此时,甲不有可能现实交付给该轿车于丙,而将对乙的返还出租物的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交付给,出租期满,乙即可行使归还请求权。   所有人让与第三人的归还请求权,兼任指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前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出租等债的关系而生的归还请求权,后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拾得遗失物等无权占有而产生的所有物归还请求权。让与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虽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公积金由第三人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而“占据”,公积金归还请求权归夫妻双方共计,夫妻一方将其返还请求权让与另一方,待符合条件时一方即可以行使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因此,王某将公积金归还请求权让与李某是合理合法的。   三、公积金支取时间不可由司法限定   从立法上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萃取、使用不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作解决问题职工住房问题的最重要措施。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合乎的规定,还不应考虑到的规定及此的立法目标。   所以,本案中,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时,不应一方请求依法拆分另一方名下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的规定。但不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裁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版比较适当。因此,调解书没对支取时间做出限定,是正确的。   四、“支付”应理解为作价补偿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再婚,双方协议对公积金展开拆分,调解书中写明“李某交给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关键要理解“由李某缴纳王某7346.40元”,这里的“缴纳”是“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适当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钱就行,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公积金里的货币,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财产。如果李某交给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改为“李某获得价值14692.79元的住房,由李某缴纳王某7346.40元”,我想要就会有分歧了。但是,实际上这完全是一回事,只是我们的思维习惯在附身而已。   五、余论:执行人员不应具备一定的解释权   继续执行人员在该案执行陷入困境的时候,曾一度将推向审判法官的头上,这引发了笔者进一步的思维。法律文书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文书的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与否,必要关系到案件的执行,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由于案件判决不当或法律文书错别字多等原因不仅不会丧失法律的精神和权威,而且在继续执行中易引发双方当事人各说道各的理,断章取义,互相争执,使执行工作陷入困窘的境地。   为解决问题上述困境,首要的当然是严把质量关,增加质量不高的法律文书的出现亲率。同时,笔者以为,应该彰显执行人员一定的解释权。人民法院的起诉书、裁定书、调解书,运用的是多是法言法语,而当前民众的素质所限,不有可能几乎解读,这就拒绝执行法官要对继续执行根据做出说明和解释。这种解释和说明首先是一种,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司法乡里的反映;同时,也是一种权力,由于语词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规范的整体性、现实生活的多变性、司法政策的弹性 等原因,对法言法语有可能不存在多种解读,而只有执行法官的解释和说明,才是有权解释,继续执行法官不再是非常简单的机器,他们应当享有对法律文书在无详细内容、含混不清时,做出合理辨别,并进而作出合乎正义的说明的权力,这样不利于确保执行根据的权威和精神,并最终构建社会正义,节约诉讼成本。

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继续执行 [案 情] 王某与李某再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缴纳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缴纳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争 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递送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交给,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接受遵守调解书中确定的缴纳公积金的义务。法院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合乎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接受协助。 执行人员也对该案如何执行产生了分歧意见,主要分两类:一种意见指出,这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在于审判法官,无法继续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只要正确理解和说明,几乎可以执行。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评论 析] 一、住房公积金归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分成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或是由合同誓约的,如合伙关系。似乎,本文中的共有有误共同共有。那么,共同共有关系中止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种:实物分割,变价拆分,作价补偿。即实物能够拆分,则拆分;无法分割,或拍卖后拆分扣除款项;或作价由一方所取的,但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适当的补偿,若双方都想要获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有形的物,适用于公积金当然也是可以的。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其实,钱有时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于担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到银行保险箱里的钱。货币实际上是动产,只是具有特殊性而已。 二、公积金归还请求权可以出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转让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归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替换交付给,即动产物权让与人使受让人对标的物获得归还请求权,以替换该标的物现实移往占有的交付。这在学理上被称为指示交付,又可称之为让与归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 例如甲将出租给乙使用的轿车卖给丙,依通常情形,甲应将该轿车交还后再将其占有现实地移往于丙,但因租期未满,暂时无法拿回占据,此时,甲不可能现实交付给该轿车于丙,而将对乙的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交付,出租期满,乙即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所有人让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兼任指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前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等债的关系而生子的归还请求权,后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捡遗失物等无权占据而产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对第三人的归还请求权,虽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公积金由第三人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而“占据”,公积金归还请求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一方将其返还请求权让与另一方,待符合条件时一方即可以行使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因此,王某将公积金归还请求权让与李某是合理合法的。 三、公积金支取时间不可由司法限定 从立法上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用于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踏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借以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作解决问题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这就拒绝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合乎的规定,还不应考虑到的规定及此的立法目标。 所以,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应一方催促依法拆分另一方名下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合乎的规定。但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做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比较妥善。因此,调解书没对支取时间做出限定,是准确的。 四、“支付”不应理解为作价补偿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再婚,双方协议对公积金展开分割,调解书中载明“李某交给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关键要解读“由李某缴纳王某7346.40元”,这里的“缴纳”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该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钱就行,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公积金里的货币,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财产。如果李某交给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改为“李某取得价值14692.79元的住房,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我想要就会有分歧了。但是,实际上这几乎是一其实,只是我们的思维习惯在附身而已。 五、余论:执行人员不应具备一定的解释权 执行人员在该案执行陷入困境的时候,曾一度将推向审判法官的头上,这引发了笔者进一步的思考。法律文书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文书的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与否,必要关系到案件的执行,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由于案件裁决不当或法律文书错别字多等原因不仅会丧失法律的精神和权威,而且在继续执行中易引起双方当事人各说道各的理,断章取义,互相争执,使继续执行工作陷于困窘的境地。 为解决问题上述困境,首要的当然是贤把质量关,增加质量不高的法律文书的出现亲率。同时,笔者以为,应该彰显执行人员一定的解释权。人民法院的起诉书、裁定书、调解书,运用的是多是法言法语,而当前民众的素质所限,不有可能完全解读,这就要求继续执行法官要对继续执行根据作出解释和说明。这种解释和解释首先是一种,是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司法乡里的体现;同时,也是一种权力,由于语词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规范的整体性、现实生活的多变性、司法政策的弹性 等原因,对法言法语可能存在多种解读,而只有执行法官的说明和解释,才是有权说明,继续执行法官不再是简单的机器,他们应当享有对法律文书在无详细内容、含混不清时,做出合理判断,并进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说明的权力,这样不利于维护继续执行根据的权威和尊严,并最终构建社会正义,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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