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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具体开工日期有争议,怎么办?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7

网友提问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总承包协议,誓约总工期为397天,动工时间等待房地产公司通报。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公司以建筑公司逾期完工为由,拒绝扣减逾期45天的违约金。建筑公司不同意。

也迪律师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法释〔2020〕25号)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认定,一般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动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动工通知收到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不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动工时间延期的,以动工通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收到动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该综合考虑动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否不具备动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