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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需注意这五大点,避免吃亏!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06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论是征税方还是被征收人在签订后都必须依法遵守。但是有的被征税人在签定补偿协议之后却遇上了征收方债权人、征地协议违宪、补偿数额不正确、手里没有原件等情形。因此,在拿到征税方给的空白拆迁协议后,要反反复复看清楚、了解确切以下几点事项。

  1、与自己签定补偿协议的主体

  征地征地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应当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税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税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行。

  从上述规定中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与被征税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认的房屋征税部门等。而集体土地征税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不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

  实践中,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以及其他人员在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其签订。

  2、征地协议内容否完备

  由于拆迁关系到被征税人的利益,所以在签定补偿协议时要弄清楚征地协议中所有的事项,比如拆迁协议中应当要包括哪些内容,一般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应该要包括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写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对调;2.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移往用房结构、明确的面积、明确的地点等;3.拆迁中要有具体的迁往期限、迁往过渡性方式和过渡性期限;4.具体的迁往补助费和临时移往退休金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缴纳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问题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如果连上述内容都没有弄清楚,甚至压根不告诉自己应该取得哪些补偿,然后就在征收方的鼓舞下迷迷糊糊的签定了协议,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的不利的,日后即使发现拆迁协议不公平、不合理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在征地协议不存在根本性误会或者是威胁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维权的空间一般也不会太大。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对征地协议中的内容有异议,对补偿方式不失望或是补偿不是之前谈好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定,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3、空白协议无法签

  空白协议绝对是无法签的,避免日后征收方赖账、不接纳。一定要将事先讲好的所有事项呈现出在书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犯。

  4、甜言蜜语不可信

  另外,在征地征地中,征税方可能会为了让被征收人尽早的迁往,签订补偿协议,可能会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种种条件,或是以各种美话激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如你在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之后,给你的奖励费一定会比别人高,让你优先选择安置房户型、位置等,此时,有的被征税人可能会全然的信以为真,然后早早地投了补偿协议,但最后获得的结果就是征收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是赖账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遵守协议,甚至是中止协议。

  因此,凯诺律师警告大家,不管征收方口头上说道得多好,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写在协议里面,具体在书面上,那么最好是不要相信,否则不会对被征税人自己非常的不利。

  5、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拆迁协议

  当被征税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手里一定要留一份拆迁协议,防止他们日后债权人不遵守补偿职责。如果征税方非要偷走协议,被征税人就必须采行录音、视频等必要的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最后,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协议环节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远不止这些。因此,一旦遇上自己摸不确切的事项,要及时地咨询律师,否则一旦签定补偿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就不好再维权了。当然了,如果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债权人,不兑现允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律师驳回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