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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扶养协议,是否不能担当拆迁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4-27

一.根基案情
原告诉他称
        原告叶某一诉称:原告与潘某二于1993年11月5日因应购买了某某中学宿舍西楼XXX室,该衡宇于2013年10月份被征地。征地款10月份被王某四取走。于2013年11月4日将其写好的协议书交给原告,并让原告在协议书上明示,协议内容显示购买某某中学宿舍西楼XXX室的现实代价价款为187982元。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去某某市房地产办理处查询拆迁衡宇的相干资料时发明者,购置某某中学宿舍西楼XXX室的现实代价价款为102982元。因原告对其时签订协议的详尽购房数额存在重大误会,遂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所占到比例款178439.5元,被告置之度外。现催促法院依法判令打消原告与潘某二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所占到比例款178439.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潘某三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和母亲潘某二对婚后产业有出格约定,两边实施愁全部制,且对拆迁款有数明确的征地处理惩罚协议,应根据协议执行。原告和母亲潘某二在2013年11月4日签署的协议是两边真实的意思暗示,内容不顾一切简单,不该被萌生。在母亲生病时代,原告没借钱也没有着力,没尽到丈夫的责任,由我在医院照料,我没经手过征地款一分钱,不应拒绝我归还征地款。追加的第三人除叶某甲外的其他五人与母亲没有构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该五人不在法定担当人之佩。综上,原告告状我没有事实和法令依据,不应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一与二被告潘某三、王某四的母亲潘某二是伉俪关系,于1973年成婚,婚前潘某二有两个子女即被告潘某三、王某四,叶某一有五个子女即本案第三人叶某五、叶某六、叶某七、叶某八、叶某九,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叶某甲。潘某二于2013年12月份归天,生前是某某中学先生,自1987年租用某某中学校内北宿舍楼一层东数第二户公有住房,1993年按照其时房改政策,潘某二作为乙偏向作为甲方的某某中学申请人购置该衡宇,两边于1993年11月5日签订衡宇做生意合约,合约载明:“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套公房综合价为235766元,一次性付清房款优惠价102982元。乙方在本月10日前付清102982元给甲方,获得该套住房100%的产权。” 
        又查明,2013年10月潘某二购买的上述衡宇被拆迁,各项征地赔偿款共555919元。潘某二因病在北京治疗,委托王某四管理衡宇拆迁赔偿各项手续。2013年10月17日某某市某某区衡宇征收办公室将555919元通过银行汇入潘某二账户。2013年11月4日,叶某一与潘某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署一份《关于潘某二某某中学房产拆迁处理惩罚协议》,沈某十作为两边见证人在协议上明示。后叶某一指出其对购房的数额不存在重大误会,要求打消其与潘某二签署的协议,并要求被告王某四返还购房所占比例款,因而成讼。

三.法院讯断 
        驳回原告叶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状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核心为:原告叶某一要求萌生与潘某二于2013年11月4日签署的协议有无事实及法令依据,原告叶某一拒绝被告王某四归还169909元是否不应获得承托。 
        按照原告叶某一与潘某二签订的《关于潘某二某某中学房产征地处理惩罚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有清晰被拆迁衡宇的根基事实、拆迁赔偿款及处置惩罚措施,叶某一、潘某二在协议上明示证实,且有见证人沈某十的具名,表白该协议是协议两边的真实意思暗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令及行政法例等强制性划定,本院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 
        按照原告叶某一诉称,因其对购房的数额不存在重大误会,故要求打消其与潘某二签署的拆迁处理惩罚协议。故该协议可认定为原告叶某一与潘某二就衡宇征地赔偿款及衡宇内家具物品的一种产业分派协议,原告叶某一主张其签订征地处置惩罚协议的举动不存在根本性误会的来由不扩充,不切合协议打消的法定景象,故对其拒绝打消2013年11月4日《关于潘某二某某中学房产征地处理惩罚协议》的诉讼请求,未予承托。 
        潘某二的各项拆迁赔偿款是衡宇征地部分通过银行将金钱汇入潘某二生前的小我私家账户,故被告王某四不负有向原告叶某一付出衡宇拆迁款的义务,对原告叶某一拒绝被告王某四归还购房所占比例款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承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