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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申请协调”与“申请裁决”有先后顺序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4-27

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存在异议,当事人通常会使用“申请人协商”和“申请判决”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后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在“申请协调”和“申请判决”这两种办法之间有一种先后次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许可的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这其中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首先应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没经过协商处置的,不需要必要请求批准征用土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因此协商是必须要经过的过程;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人批准后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展开判决。

许多地方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都对“申请人协调”和“申请判决”做出了解释,如《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移往管理规定》第11条就提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4条指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后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这两个例子说明了,在实践中处置此类问题要遵循先协商后判决这样一种处理顺序。

在实际生活中也有这样一个实例,中部某省打算在该省西部兴修一度水电站,该水电站的建设必须征用刘家寨的土地,然而刘家屯的村民们对于政府部门给出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应当纳入补偿范围的项目没纳入,对划入补偿范围的项目补偿标准又很低,影响了村民们在征地后开始新的生产生活。此时,村民们就可以先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协商,如果经协调仍未达成协议一致,可以向批准修建水电站的省级政府申请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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