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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拆迁协议都有哪些内容?签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税部门与被征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作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迁往期限、过渡性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议定补偿协议。

今天万典律师为各位拆迁户详尽讲解房屋拆迁协议都有哪些内容,我们在签协议时要注意什么事项。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税房屋造成的迁往、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金和奖励。

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缴纳期限;

(2)移往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缴纳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迁往过渡性方式和过渡性期限;

(5)迁往退休金和临时移往退休金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对于每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体还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征收补偿方式有所不同而有所区分。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不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移往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性期限等。

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无法因为征收征地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当被征收人指出补偿不合理时,可以拒绝接受在补偿协议上签署。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补偿协议誓约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驳回诉讼。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还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1、房屋评估时,选自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税人选定,被征收人有权自由选择到底由哪一家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征税方再的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遵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切莫让征地方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否则你的房子评估的价格可能会很低。

2、及时申请信息公开发表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查阅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否公平合理。如发现征税方没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签完协议后保有原件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至少保有一份协议原件作为证据,防止征收方在协议上动手脚。

4、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征收应该先补偿、后迁往。

签订征税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可在自愿腾空房屋之后,自行安排时间,亲自去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此次征收工作启动之前,按照法律法规涉及要求,补偿资金全部到位,存入指定银行账号,保证专款专用。被征税人可在腾空房屋之后,携同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凌空证明,去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直管业务,补偿款即时现金个人账户,被征收人可随时支取。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固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才能确保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对房屋征税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仍旧不存在着不少违法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也经常会出现因开发商赶进度,从而导致在被征税方尚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进行强迫征税的行为,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当您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征税工作时,不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谋求法律协助,切莫逞一时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