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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不得剥夺被拆迁人行政赔偿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26

原标题:美泰胜诉|不得剥夺被拆迁人行政赔偿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案情讲解

2019年7月,叶先生位于温州市某村的房屋被温州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毁,叶先生指出街道办的拆迁行为违法,相当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19年8月叶先生向街道办递交了《行政赔偿金申请书》,拒绝街道办赔偿金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但街道办一直没作出回应。2019年12月,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街道办强迫拆除叶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先生向法院起诉,拒绝街道办依法赔偿金自己因房屋被拆导致的损失。

一审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赔偿金的要求,赔偿金催促人可以自期限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赔偿金请求人对赔偿金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不予赔偿金要求的,赔偿金催促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金或者未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叶先生于 2019年8月2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不作恢复。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未做出是否赔偿金决定的,可以自期限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叶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定控告期限。故裁决驳回叶先生的起诉。

律师观点

上诉人(叶先生)先就涉案房屋被拆迁向被上诉人(街道办)申请人行政赔偿未果,后于同月就该拆迁不道德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经行政裁决证实违法。

上诉人不应于前述判决上诉期期满当日告诉该强拆不道德违法,至 2020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而且,行政赔偿可单独提出,也可驳回行政诉讼时一并明确提出,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上诉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驳回行政赔偿金诉讼,表明没有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如要求先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金催促方可提起行政赔偿金诉讼,实际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 2019年8月2日明确提出的赔偿申请为为准点,属于确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催促撤消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之后审理。

高院裁判

本案中,涉案房屋拆毁不道德于2019年12月26日经生效裁判确认违法。自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行为侵犯的事实方得以确认,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控告条件才正式成立,故此时才能认定上诉人告诉或应该知道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至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2日驳回本案诉讼,未多达前述2年赔偿催促时效。原审法院以叶先生已多达起诉期限为由裁决驳回其控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正式成立,对其裁决催促,本院予以反对。

律师解读

对于行政赔偿金案件,当事人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直接提起诉讼:

1、提起诉讼,同时提出拒绝确认行政不道德违法+赔偿损失;

2、先起诉要求证实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违法后,再控告要求赔偿损失;

二、申请+诉讼:

先向行政机关驳回赔偿申请,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2个月内不恢复,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行政机关作出赔偿金决定,但申请人认为赔偿不合理,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若遇到房屋被强迫拆除,当事人可以选择有所不同救济途径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褫夺当事人的选择权。但是,一定要留意维权的时间,否则将可能无法获得适当的赔偿金。若您遇到类似于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您更好的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二审行政赔偿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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