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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的三件事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24

  

简介:在征地征地中,被征税人难免会对补偿移往是否公平合理、比起其他被征税人自己得到的补偿移往否公正产生疑惑。此时,申请信息公开发表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不可缺少的工作之一,正确地运用信息公开申请有助被征税人在征地拆迁中合法维权。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注意的三个事项。

  

  【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广大被征税人而言,可以保障被征税人依法提供政府信息,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中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2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总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税、房屋征税、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该依法建立房屋征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税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显现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归属于政府依其法定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被征收人有权就土地与房屋征税中的补偿明细向政府申请人信息公开。

  【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需要留意的事项】

  一、找准申请对象,自由选择有公开信息职责的公开发表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表。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由留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公开;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比如公安部门制作治安管理类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制作土地征收类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类信息等等,因此,被征税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的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

  二、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有形式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使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使用书面形式确实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明确提出,由受理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交由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上述条文,被征税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采行书面形式,如果申请人采行书面形式显然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明确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叙述;
(三)申请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的形式拒绝,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应。同时,申请人不应针对同一事项明确提出重复申请人。

  三、如果政府未予信息公开发表,有哪些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需要缩短答复期限的,应该经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诉申请人,缩短的期限最长不得多达20个工作日。”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人后,答复的期限一般是20个工作日,需要延期的应该经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诉申请人。如果经常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滋扰、举报。如果申请人指出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信息公开过程中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驳回行政诉讼。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警告广大被征税人的是,广大被征税人依法有权知晓行政机关在征收征地工作中否做到了程序合法、补偿合理。由于不同的房屋征税项目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要根据征税项目的情况因案而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协助,以便增进问题的圆满解决。(穆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