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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中因房屋被拆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07

因此,赔偿金蔡某华50.49㎡的砖混铺面损失403920元(按8000元/㎡计算)、装修部分损失9091元、附属部分损失625元,合计为413636元。综上,被告做出的(2019)x字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公平、合理、合法,请求依法判决上诉原告蔡某华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房屋面积无争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x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方案规定的适当项目及标准,对原告蔡某华的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铺面损失。原告蔡某华的铺面面积为50.49㎡。2012年铺面的评估价格为4473元/㎡,2017年为前进征地工作,政府将原告在内的8户拆迁户的铺面损失调整为8000元/㎡,且已有4户按此价格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原告诉他请求要求依16980元/㎡来计算出来铺面价值,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超过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以8000元/㎡来确认铺面损失,即原告的铺面损失为50.49×8000=403920元。

2、装修部分损失。2012年原告的分户评估报告表明翻新部分损失为9091元。庭审中查明,与原告铺面面积相同的已签订征税补偿协议的曾庆新的装修部分损失为45372元。曾庆新的装修部分损失确认的依据为2017年的分户评估报告。原告蔡某华的铺面与曾庆新的铺面均在汽配城二楼,功能、面积相仿,若仍按照9810元确认翻新损失,对原告有失公允,但因涉案铺面已被拆毁,无法展开评估,故本院以曾庆新的装修部分损失为参照,酌情确定原告蔡某华铺面的翻新部分损失为45000元。

3、附属部分损失。2012年原告的分户评估报告显示附属部分损失为625元。参照前述翻新部分损失的计算出来方式,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蔡某华铺面的附属部分损失为18000元。

4、过渡安置费。按照x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方案及被告的当庭陈述,过渡安置费为700元。

5、搬迁补助费。2次×350元=700元。

上述五项共计468320元。为反映对违法行为的一定惩戒,有必要对适当赔偿金金额必要提升,本院酌定在前款金额基础上减少10%作为赔偿金金额,即原告的损失为468320×110%=515152元。综上,原告因被告拆毁其房屋导致的损失,被告应该不予赔偿金。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县房屋征税与补偿办公室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拆毁原告蔡某华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51515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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