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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但未将房屋腾空交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21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拆除当事人房屋,需要当事人签订协议并遵从征地,但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拆迁人已将房屋腾空交还,亦不能证明涉嫌房屋内的财产已获得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除不道德存在不断扩大被拆迁人损失的有可能,因此,被拆迁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由其拆毁,但镇政府与村委会制定了针对未拆迁农户的征地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拆迁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以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香城村**。

法定代表人秦仕儒,该镇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召金,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平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庆节,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

法定代表人詹广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合议庭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全称香城镇政府)因被申请人詹召金诉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邹城市政府)、香城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詹邱村村委会)房屋行政强迫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968号行政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落幕。

香城镇政府向本院申请人合议庭称:1.涉嫌土地征收行为合法。2.立案证据能够证明詹邱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移往已经完。詹邱村村委会获得了涉嫌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毁行为系还款不道德而非行政强制执行不道德。3.邹城市政府及涉及部门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通报,未中选楼房的村民房屋尚未被拆毁,表明该村所占到土地无及时交付的必要,涉案拆除行为不合乎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4.香城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詹邱村村委会已毕竟涉嫌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毁;其次香城镇政府不是涉案征税不道德的法定实行主体,邹城市政府与香城镇政府之间归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最后被申请人获取的证据无法证实香城镇政府参予实施了被诉拆毁行为。催促:撤消本案二审行政裁决,驳回被申请人对香城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分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香城镇詹邱村旧村征地实施方案》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必须其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但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将房屋腾空交出,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获得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毁不道德存在不断扩大被申请人损失的有可能,因此,被申请人具备就拆毁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香城镇政府关于詹邱村村委会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毁不道德系由还款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本院未予反对。

二、关于香城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中,詹邱村村委会虽毕竟涉案房屋系由其拆毁,但香城镇政府与詹邱村村委会制定了针对被申请人等未拆迁农户的《香城镇詹邱村旧村征地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确认香城镇政府参与实行了被诉拆迁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香城镇政府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多项合议庭申请理由均难以正式成立,本院未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被诉强迫拆毁不道德否违法的问题。融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邹城市政府和香城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嫌房屋的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裁决撤消本案一审判决,确认邹城市政府和香城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嫌房屋的拆毁不道德违法,合乎法律规定。

综上,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人民政府的合议庭申请人。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岸乔

书记员 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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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法行谈

编辑: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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