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3
实践中,竣工日期的确认又与结算、违约责任、竣工奖励等密切相关,也是最有可能成为施工合约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项,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约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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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约中,完工日期的更改条件是怎样的?
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后有很多原因。从实践中来看,工期延后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减少;
2、发包人更改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约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须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检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检验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递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据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承包人发现合约工期远低于合理工期而没合适的作业措施费用或者无法组织正常施工时,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时明确提出批评,通过对招标文件质疑和修改来达到目的。在合约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实质性条款展开更改,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有充份的依据证明工期不合理、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当申请人更改时,可以重新确认签约工期或减少推迟,或者减少作业措施费用。但是在撤销时效过期以后,或者放弃撤销权的,则未予调整。这样既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公众利益,约束了发包人的任意性,又遵从了合约原则,避免随意否定合约誓约,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规则。
张进松律师,中共党员,贵州大学法律专业,执业单位: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各种类型案件,主要办理案件类型有:建筑工程纠纷、公司纠纷、合同合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