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咨询 > 正文

拆迁律师:征而不用,几年后还能重新征收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5-11

  近日,有山东的当事人在在线咨询平台上回答凯诺律师“我们家的土地、房子在几年前就说要被征用,但是征收方并没有用地,一直到今年年初又开始动工征税了,请问这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几年前的展开吗?如果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是否合理”?

  

  土地征税有着严苛的法律规定,征税之前,征税方首先要提供征地批文,但征地批文能否取得是要看征收方是不是依法履行相关的前期工作。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人征税土地的,应该开展白鱼征税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平稳风险评估,要将征税范围、土地现状、征税目的、补偿标准、移往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征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的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移往等签订协议;个别显然难以达成协议的,应该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涉及前期工作已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苛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审批前,要将白鱼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移往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证实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不可或缺材料。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征地之前征税方必须先申请征地批文,只有征地批文下来了才能依法征税。但是从当事人的体现中我们又看到,有个别征收方在提供征地批文且进行了公告之后又没实际的征税运用,直到几年后,又再次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新的展开征收。

  

  对此凯诺律师警告大家,所有的文件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征地批文也不事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备农用地改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改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改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过热...”

  《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勾”机制的通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改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的,有关批准后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因此,如果征税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又重新展开征收,那么被征税人是可以拒绝征地的,因为征地批文已经失效了,且征收行为也就不存在不合法性。

  另外被征税人还应该要告诉,如果几年前未曾征收,几年后又新的征收,其补偿标准也应当是要按照新的来展开补偿农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苛土地管理的要求》第十九规定:“不准闲置土地。农用地改用批准后,剩两年未实行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后文件自动失效;已实行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发布命令下一年度的农用地改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不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该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批文过热后,征收方必须新的申请,一旦重新申请人的征地批文下来了,那么补偿标准也应当要按照最新的来进行。如果征收方还按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展开是不合理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当年已对房屋、土地已经进行了调查评估,但又因各种原因当时没明确的实行征税而不了了之到现在又重新审核征税的话,那当初的评估报告自然也就失效。况且房屋、土地市场变化又大,拿着几年前的评估报告给予赔偿金也似乎是不合理的。

  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税人,土地征税是极其复杂的,细节、程序又多,所以被征税人在遇上不懂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