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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怎么样的拆迁评估才是合法的?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2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税人协商指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指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以及第1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决定登记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税房屋展开实地勘查,调查被征税房屋状况,摄制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房屋征收部门获取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税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交予分户评估报告。

实践中,在评估报告未依法递送的情况下,征税方便做出补偿决定,就褫夺了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驳回的权利。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征地中遇上评估报告不合理、评估未依法定程序展开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