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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调取证据申请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25

行政诉讼中,如果关键证据不在自己手上,想要申请法院协助调取,但又担心法院慑于行政权力的淫威不搭理咱们。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编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获准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人的人民发院书面申请驳回一次。

人民法院应该在接到驳回申请人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回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该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上面规定中的要求调取的部分就不再赘述,咱们主要重点讲讲通知申请人不获准调取的情况。这里的理由主要指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理由不合乎调取条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抑或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欲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等。

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人权,该条第一款原作了当事人申请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人被驳回时,申请驳回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获准调取通报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通报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当事人申请复议必须合乎下列条件:

1. 复议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以及被调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法申请驳回;

2. 复议申请期限为收到不获准调取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

3. 做出驳回申请人不能向做出不准许调取通知书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而不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人;

4. 复议申请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5.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复议申请人及时作出复议决定,最久不得多于五日,以确保当事人的复议权,避免推迟诉讼。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调查,未能获得适当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原因,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经调取没能获得的客观情况。如,经调取的证据已经灭失等。本条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调取证据的申请权,更好的构建行政诉讼的目的。

如有涉及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