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农村拆迁律师网
律师讲堂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讲堂 > 正文

威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时,应如何调整?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1-25

案情概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接甲公司分包的电力管沟工程和隧道防水工程,甲公司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00%,每逾期缴付一日,按工程欠款的5‰缴纳违约金。涉嫌工程施工完并于2018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承销,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189000元。乙公司起诉拒绝甲公司缴纳欠付工程款18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遵守之日起至,按日利率5‰计算出来)。一审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下限的规定,判决逾期缴付违约金分段计算出来: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起至,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甲公司认为一审确认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低,遂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关于工程款逾期缴付违约金的调整标准问题,构成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

建设工程逾期缴付违约金的调整应不多达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3倍为标准进行调整。对于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逾期缴付损失可以参照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中关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维护上限的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前,不得多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在2019年8月20日后,违约金的调整不得多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二)第二种观点

建设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应以不超过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3倍为标准进行调整。对于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逾期缴付损失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不道德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债权人不道德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外汇市场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出来逾期付款损失。据此,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债权人不道德再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外汇市场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69 倍—1.95 倍计算出来。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认为宜说法第二种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誓约分担逾期缴付违约金,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拒绝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调整的,不应参照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缴付违约金不得多达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3倍。

对于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逾期付款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约不道德再次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债权人不道德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债权人行为再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缴付违约金的调整以前述损失为基础下调30%,即按违约行为再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69 倍—1.95 倍计算。

观点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为保障收取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往往不会在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在发包人无法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需承担逾期缴付利息、资金占用损失、滞纳金或者违约金等责任。对于发包人主张合同誓约的违约金过低的,人民法院不应按何种标准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意见并不统一。归纳而言,主要有前述两种观点。我们指出,建设工程逾期缴付违约金的调整说法上述第二种观点既与众不同违约金的概念内涵,又合乎法律规定限于的统一性要求,还能均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明确而言:

一、以逾期罚息利率上浮1.3倍为标准进行调整与众不同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功能的概念内涵。违约金具有“以补偿居多,以惩罚辅”的双重性质。当誓约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金可调高至实际损失,反映其补偿性功能;当誓约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反映其惩罚性功能,可以低于实际损失,但以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限进行调整。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与惩罚性功能互为补充,其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对于违约方的罪过或蓄意违约不道德,体现一定的惩罚功能,以此来规范引领市场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其现实的社会意义。

二、以逾期罚息利率上浮1.3倍为标准进行调整合乎法律限于的统一性拒绝。从法律适用本身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工程款的垫资利息及工程欠款利息展开了规定,但对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有偿双务合同,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亦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没有誓约逾期缴付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时,逾期缴付损失的计算出来标准作为有偿双务合约逾期缴付损失的确认依据符合法律限于的统一性拒绝。

从审判工作传统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国家发改委》(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约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缴付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逾期缴付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计算出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二点一,人民法院也依据此计算逾期缴付违约金。但2004年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报》(银发〔2003〕251号)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做出了调整。该通报第三条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原来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附加费30%~50%。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固定制改为浮动制以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浮动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经常出现了非借款合同案件无法具体操作继续执行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是针对银行贷款合同而言,逾期贷款罚息的利率标准是在原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上浮一定比例,然而在买卖合同等非借款合同案件中,显然不存在借款合约以及借款合约载明的贷款利率,这就使得逾期罚息利率的上浮丧失了基准,因而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缴付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限于。为转变这种状况,考虑到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普遍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法释[2012]8号)将银发〔2003〕251号通知中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这一上浮基础必要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此作为人民法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逾期罚息利率下潜的基准,这就使得计算出来逾期罚息的利率基础具备确定性、统一性,解决了非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础。由此可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逾期缴付损失的计算出来标准最初的渊源即为法释〔1999〕8号的相关规定,同样为非借款合约暨双务有偿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参考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确认逾期付款损失不利于保持审判工作的一贯传统,更具备合理性。

三、建设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下限标准展开调整缺少理论依据。借款合约的标的物是金钱,利息为本金的资金成本,除无偿借款合同外,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缴纳利息。利息的缴纳是借款人遵守民间借贷双务合约中的主要义务,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贷利率确认保护下限,以期实现合理规制的目的;而工程欠款本质是定作人欠付承揽人的加工报酬,报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中体现为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适当的价格、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价款中涵盖了承包人的工程承建商利润,逾期缴付损失与买卖合同中货款逾期缴纳损失性质更为相似,在承包人无证据证实不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逾期缴付的损失认定为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损失更契合工程欠款的本质。

来源:网络

【正当理由声明】:

“威海律师李再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备性获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确保,仅供读者参照,并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专供学习参照之用,禁令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求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