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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与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9-03

近年来,在前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因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须,不少农村房屋遇上了拆迁,按理说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不仅可以提高老百姓的居住于环境,还可以美化城市环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征地问题、违法征地的现象愈发普遍,让许多被征税农民饱受痛苦。

对此,凯诺律师就根据平常办案的经验整理出了一些就宅基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常问的几个拆迁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宅基地征地是否有补偿

一般情况下是有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退休金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

实践中,如果征税方未予宅基地的补偿是不合法的,被征税人可以与他们再次协商补偿,或是向有关部门体现。

2、宅基地多达审批的面积标准否有补偿

事实上,在我国农村大量的存在宅基地超过审批面积标准的情况,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房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及建房审核申请不完备,一方面则在于近几年拆迁项目不断的激增,许多被征税人为了拿更多的拆迁补偿从而进行扩建。

不过对于宅基地部分多达审批面积标准有没有补偿,对于超面积的房屋否归属于违法建筑有没有补偿,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看。但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非被征税人原因导致的,一般来说应该是必须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无法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且未予补偿。

3、因承继构成一户多宅的是不是征地补偿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是无法承继的,因为它不属于遗产,村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也无法随便地对宅基地展开处理。但是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是可以承继的。根据《继承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置,可以承继;承继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也就是说,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承继不会造成其对宅基地的继承。此时,因承继必然会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在遇上拆迁时仍然是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如果相关部门以你有两处宅基地而未予补偿时,被征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村委会否有权力拆迁房屋

根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停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是没权利强拆村民房屋的。

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未经村民的同意,强迫拆毁村民房屋,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5、宅基地没证怎么办?有没有补偿?

除此之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在征地时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因为,在很早以前,由于农村管理较质地,当时法律又不健全,村民在建房时只要很少的手续,或是只跟村委会说道一声就可以建房,从而造成许多村民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及证件,但这种并非当事人原因导致房屋向警方的,征地时是需要给与被征收人补偿。

而且在此前的涉及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由于有的农户没有办证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让老百姓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疏失买单,因此对没有办证的宅基地绝对无法“一刀切”,而是要强化宅基地确权颁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6、征收方违法闲置宅基地怎么办?

土地征税中,遇到征收方违法占用宅基地的情况时,可以先电话12345电话展开体现,或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检举,若涉及部门未对所反映的情况作出处置,那么被征收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所提供的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驳回诉讼。

7、对土地征税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对土地征税补偿不满意,那么建议被征税人先拒绝接受与征税方签定补偿协议,收集涉及的证据(比如土地征税公告、征税土地实公告、补偿移往方案等),然后申请人听证会(相关部门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发布)如果对修改后的补偿标准还有异议,那么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机关作出的判决仍上告,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无论是宅基地征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地,征税方都必须依法依规地实行征税,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与被征税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在征税过程中,如果被征税人找到征税方存在违法行为,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各种理由减少征地补偿等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理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