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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就不用答复吗?申请失败如何处理?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7-30

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要将与被征税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有关信息依法公开发表,比如房屋征收决定书(内容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税目的、补偿方式等)、征税移往补偿方案等。

而且,在《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发表为例外,绝大多数的政府信息,涉及部门都应该主动公开发表,而不需要公民申请。

但是在实践中征税过程中,不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的情况却常常存在。近日,就有安徽合肥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那里现在在征地,但是他没有看见过任何的文件,补偿方案也没,也不知道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更不确切自己家的地到底是不是在征税的范围内......

像当事人所体现的这些情况,虽然是可以通过申请人的方式提供,但是有的即使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有时被征收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回复。不过,即使有关部门不给回复,当事人也要依法申请,否则则无法掌握主动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曾经办理过的案子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曾女士等人是湖北省居民,在该地合法享有房屋,2018年,当地展开棚户区改造,曾女士等人的房屋也被纳入了棚改的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曾女士就未与征收方签定补偿协议,未进行迁往。但又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曾女士等人就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且委托了凯诺律师为其交由维权。

但因当地政策的不透明,导致曾女士等人获取的证据有限,随后,凯诺律师为了掌握住充分的证据,更好的协助曾女士等人,为此,凯诺征地律师向此次项目的相关负责管理部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涉及文件批复。

凯诺律师随后陆续收到了涉及部门的回应,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凯诺律师始终未接到当地国土部门的答复。鉴于当地国土部门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凯诺律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证实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法定职责的不道德违法并责令当地国土资源局立即遵守信息公开发表法定职责。

在驳回过程中,当地国土资源局明确提出因为曾女士等人所申请人公开发表的信息材料不不存在,无法提供才未展开答复,但这种说词并未获得复议机关的认同,最终,复议机关做出决定,责令当地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驳回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我国涉及法律明确规定了,即便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告诉申请人,因此,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局的行为相当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坐实。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发表?

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许可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的组织公开发表的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交由填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需要留意的是,申请人通过EMS寄送的方式向涉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保存好寄送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申请失败了怎么处置?

实践中,申请人告终的原因可以分成两类,一种是我们自身的原因,一种是相关部门的原因,需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是我们自身的原因,比如申请书的内容不明确、弄错了申请人的对象、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发表的范围等等,明确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回应来确定。获得回应后,我们可以拒绝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正确的作法,从而超过我们的目的。

如果是因为政府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造成信息申请人失败。我们可以选择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的办公厅)、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政府或者部门进行滋扰。也可以依法驳回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人,能够当场回应的,应该当场予以回应。政机关无法当场回应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必须延长回应期限的,应该经政府信息公开发表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缩短的期限最长不得多达20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书后,应当要当场答复,当场无法答复的,要在20天内予以回应。如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书之后置之不理,未予答复,那么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根据此种不道德依法复议或是诉讼。

另外,对政府部门拒绝公开发表的理由上告,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的也可以依法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