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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强拆违法,不判强拆人员担责,难道不追究强拆人员责任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7-03

在征收拆迁诉讼中,法院针对违法拆迁的胜诉裁决一般为:确认拆迁违法,责令采行补救措施或者进行适当赔偿。在这样的裁决里,一般没必要针对某明确拆迁人员拆迁责任承担的适当判决。这时候,驳回诉讼的被拆迁人就很困惑:法院就判决证实强拆违法有什么实际起到呢?难道就不追究责任违法强拆房屋的人的责任吗?那在以后的征税征地中,拆迁办的人还不是想拆就拆卸,反正最后法院就说强拆违法,又不用承担责任,那被拆迁人驳回诉讼又有什么意义呢?即使胜诉了,最后伤势的还是被拆迁人……

证实拆迁违法到底有什么实际意义,在明律师来解析下这个问题。

一、确认拆迁违法,否只有胜诉这一纸面裁决的结果?

法院判决是针对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的。也就是提起诉讼的人有几项诉讼请求,法院就会针对这几项诉讼请求一一展开裁判。所以,在违法拆迁的诉讼中,如果在诉讼请求中有明确的赔偿或者解决问题要求的,法院在裁判时除了会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同时也不会责令行政方展开适当赔偿或者进行解决问题。具体而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证实违法或者违宪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行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可知,对于法院裁决证实违法的判决,除了确认该具体行政不道德违法以外,还可以根据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违法的行政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金责任。

二、违法强拆,除了确认违法,没其他判决了吗?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两种裁决结果,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行政行为。明确而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行政不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消行政行为:

(一)行政不道德依法应当撤消,但撤销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根本性伤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不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必须撤销或者裁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证实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

……

综合来说就是:对于政府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有可撤消的内容,且不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那么法院就裁决撤销该违法的行政不道德;反之,如果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消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会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就裁决确认违法而不是撤消行政不道德。

就拿违法强拆来说吧,房屋已经被强拆了,那么法院就不了裁决撤消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这就是没可撤消的内容,所以不能裁决证实强拆行为违法;

再者,在征税拆迁中,如果是征税补偿方案违法情形,如果法院裁决撤销征收补偿方案,那么连带不会影响到已经做出补偿的其他大批被拆迁人。当其他大批已接受征地补偿的被拆迁人新的来去找政府再次作出合法的方案,再重新确认补偿,这样的成本和后果是政府分担没法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裁决证实行政不道德违法,而不会判决让政府撤消征税补偿方案。

三、证实拆迁违法后,否只有政府担责,而参与拆迁的直接人就正当理由了?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以对外做出名义的行政机关。像在征税拆迁中,包括拆迁、签协议、不作补偿等行为,都是以政府名义实施,所以最后承担责任的就是政府。

但政府担责并不排斥违法拆迁的必要行政人员承担责任,只是这些参与强拆的直接行政人员是通过政府内部处罚机制展开追责。明确而言,政府承担违法拆迁的赔偿金等相关责任时,同时会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涉及法律法规对违法强拆的行政人员进行内部处分,相当严重的,也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被拆迁人只需要大胆去勒令违法行为即可,不必须百姓告官,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行政机关不会自纠自查,内部会追究适当人员的责任,或者收押检察院宣判。(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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