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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律师何籽逾:实践中关于工程造价最常见的几大争议及应对方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6-20

  6月11日下午16点,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会的业务交流学习不会,本次交流学习不会的主要议题为“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

  本次学习不会由案件服务部何籽逾律师负责管理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

  会议一开始,由同样是案件服务部的索超律师对本次学习不会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概述,自学内容分为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指法律法规的角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和案例,说明“工程价款的组成”这一常见问题。在理解了这一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学习“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

工程价款组成相关问题

  索超律师指出,按耗资构成展开分类的话,建设加装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酬劳、其他项目酬劳、规费与税金,这其中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又还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案件服务部索超律师

  随后,何籽逾律师着重环绕实践中这些费用更容易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了介绍,这其中,又以材料费的调整问题最为少见,也最具争议,何律师对这一问题总结,他指出,在容许徵差价的情况下,材料费不应按照价格调整公式、使用造价信息展开价格调整。

  特别是近年以来,由于环保政策、疫情等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某种材料暴涨的情况。比如签订总价包干合约后,钢材上涨,否允许调价?何律师认为,部分材料价格暴涨并无法代表整个合同履行不公平,某项材料暴涨,但整个合约价款并未下跌,则不限于情势更改。此外,还应要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如果双方有对风险范围展开誓约,则按照誓约行事。在没约定或誓约未知的情况下,则须要限于9.8.2价款幅度下跌5%时,展开调整。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案件服务部何籽逾律师

  同时,何律师又明确提出了一个问题:在epc项目中,是否可以因材料价格暴涨而调价呢?现场所有律师一起展开了讨论,得出结论了一致的结论:答案是驳斥的,在没有极其类似的情况下epc项目不可调价。

  谈到这里的时候,何律师重点特别强调了一个问题:在国有投资强制招标项目中,发包人不能随意和承包人签订增加价款的补充协议。虽然《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约,但在《招投标法》中并未有此规定。故未经合法的更改流程而必要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有可能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并涉嫌渎职罪。

  其后,何律师又对措施项目酬劳、其他项目酬劳、规费与税金等费用常见的问题展开了简要的介绍。

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

  针对工程造价问题,何律师总结到,一般来说,根据计价方式,工程造价分为定额计价、综合单价、总价合同等类型,或者按照耗资否固定,分为固定价格、固定式价格、工程成本特酬金确认的价格三种。

  

  实践中,关于工程造价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问题一:放总承包双方已审定工程造价,诉讼中一方又申请造价检验,但检验意见与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案是以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不尽相同。理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双方在结算书上签署证实,表明已经共同确认了工程造价,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夺权已确定的承销书,系对已决事项的答应,违背诚信原则。

  问题二:国家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审议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案是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只有合同中具体以审核结论作为承销依据,才以审核为准。

  问题三: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协助审核工程造价,且已获得第三方盖章的承销书,诉讼中发包人称第三人没审核资质,承销书违宪,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该结算书有效吗?

  答案是有效地,理由是协助其他单位展开内部审计,不必须参与内部审核的单位具有涉及资质,其本质上审计报告是针对委托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的工作成果。但如果该审计报告是独立于委托单位,则必须其具备相应资质。

  问题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取价标准与当地定额标准不一致,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能否拒绝改按定额计算出来工程造价?

  答案是无法,定额是任意性规范,不具备强迫限于的法律效力,故法律容许当事人定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承销价格。

  问题五:相同总价合同中途中止了,怎么确定已完工程价?

  对于这一问题,何律师认为,实践中可以有多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按同一定额分别计算出来已完工程和全部工程量预算价,以两个支出价的比值作为已完工程比例,再乘以合同相同总价,计算出来已完了工程价款。第二种方案,直接按定额计价。第三种方案,按实际工程量乘以誓约单价+赔偿损失。

  

结语

  至此,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自学交流会月结束。本次会议上,在何籽逾律师的主持人下,所有与会人员一起自学、交流,对工程价款构成以及工程造价的许多问题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今后,建永律所亦将之后前行,通过不断的自我自学、自我提升为广大工程人、工程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