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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谈起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19-04-23

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0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定《北京市扶植工程施工劳务公约》及其补充协议。两边约定:1、B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格局承包M工程项目,承包劳务费公约价给与综合缄口包干。 2、本公约定于2006年4月20日开工;于2006年10月20日竣工。3、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22009318元,终极结算价为A公司向扶植方的决算总价(B公司参加结算),其中B公司按合同决算总价的10.2%(含税)上缴A公司。4、本工程以A公司向扶植方决算总价为依据,A公司在审定B公司结算书后28日内按照结算额的90%付出B公司结算款,残剩10%作为质量包管金和工程保修金。

2006年11月尾,M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往后,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实时结算工程款,但A公司基本没有经管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双方矛盾激化。

2007年12月,因为A公司未付出B公司工程款,导致B公司无法发放农夫工人为,遂激发农人工多次围堵A公司项目部事件。迫于压力,2008年1月29日,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工程款支付同意书》,确认2008年1月31日先行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155万元,其他问题在2008年春节后协商经管。然而A公司在支付155万元后,对于B公司交涉协商的要求不予答理,拒不付出残剩工程款。

二、案件审理经由及效验

2008年4月28日,迫于B公司农人工陆续不停讨薪的压力,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应付出B公司的剩余劳务费和辅料款为人民币6864.71元。

2008年5月12日,针对A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B公司提出反恳求,要求确认A公司还应支付B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556275元。理由是:1、 2007年2月,A公司、B公司、工程建设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四方进行结算,配合确认楼本体的工程结算价为26773616元。2、A公司给B公司出具的《批准书》合营确认应支付B公司工期奖、停电赔偿、看场费以及其他用度等。

对于B公司的反请求,A公司辩称:B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劳务施工方,本案公约为劳务合同,是以A公司只能向B公司结算和付出劳务费,而不及包括原料费等用度;另外还辩称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系B公司伪造,此《答理书》不克作为两边劳务费结算的依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以为:1、本案公约虽名为劳务公约,但凭据其关于承包格局和结算方式等条目来看,超过了劳务合同的领域,B公司承当的不光仅是劳务施工内容,A公司的主张违背公约商定,两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格局举行结算和付款。2、本案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许诺书》清楚了“无论A公司与建设单元的结算价钱为许多,A公司与B公司关于楼本体的结算价格均为26773616元”,这一描摹转变了本案条约关于终极结算价的商定。A公司对B公司供给的《许诺书》真实性有质疑,但其未在划定的时候内交纳判定费,是以仲裁委认为《许诺书》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008年12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向B公司付出工程款3280862元;2、驳回A公司的扫数仲裁请求;3、驳回B公司的其它反恳求; 4、本案本恳求仲裁费由A公司全部承当,反恳求仲裁费由A公司肩负90%,B公司负担10%。

2008年12月8日,A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对付A公司的上述恳求,B公司辩称:A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执法依据,B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觉得:A公司并未供应证据证明《许诺书》系伪造,而且当事人之间就结算问题与工程建设方存在不合,是否存在几方合营结算的问题,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分歧如何认定,系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置题目,并不能得出该《答理书》系伪造的结论。别的,仲裁员对《承诺书》的认定并无故意歪曲和粉碎执法实行进行裁判的当作,故法院对于A公司撤销理由不予采信。

2009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恳求。当日,B公司以农人工亟待领取报酬返乡过年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求助申请》,恳请法院敏捷将执行案款划转B公司。三天之后,即2009年1月19日,B公司顺利拿到法院划转的实验案款3328691.47元。

三、关于本案几个要害点的把控

本案结束后,当事人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我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深感高傲。回顾整个办案经由,有几个关键点把控的计较理想,值得鉴戒和进修:

(一)敏捷确定科学的办案思绪,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竖立其对案件效果的信念。

大大都多半当事人在约见状师时,对案件的思绪都处于混乱状态,对案件能否通过诉讼取得幻想的成效没有完整决心,B公司M工程项目卖力人曹总也毫不例外。从2007年11月下手,曹总就在北京局限内寻找状师咨询本案该如何措置。曹总的安徽桑梓中,有两位是在北京已经执业十年以上的状师,其中一位是一家很有名气的律师事宜所主任。在开端了解案情后,该律师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没有必胜的把握,也不知道终极的效验会怎样,但支持曹总立即诉讼。其他律师对这个案子结果的剖断险些让曹总彻底落空了决心。

我是曹总咨询的第八位状师。当我让他说一下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时,他对于案情内容的叙述较为迷糊。看到这种状况,我立刻变换了讲话的体式,采用“我问他答”,从而快速把握案情,并提出办案思路。我给他的创议是:1、合法讨薪,加快工程欠款的回笼速度,先经由非诉技术要回一部门工程欠款。2、对于工程欠款而言,诉讼一定是末尾的援助途径。3、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先决议对方的欠款究竟有多少。4、鉴于A公司大同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处于待定状态,最好让对方先起诉,这样有利于定夺诉讼主体。

我的上述咨询方案获得了曹总的高度认可。在A公司起诉B公司后,曹总遂托付我作本案的代理人。我和我的团队又机关B公司的项目卖力人、工程预算职员、财政人员等用整整一个通宵时间,对整个工程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核算,将原先B公司恒久弄不清楚的糊涂账理具名绪,并决计了办理费以及工程款扣减项的争论格局。短短一天的时候,提出清晰且切当可行的办案思绪并将整个工程欠款精准计较到355万元,这让当事人感应震荡的同时也让他对拿回300多万工程款充满了信念。

(二)巧逼A公司首先告状,解决诉讼主体与条约效力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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