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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动迁补偿款申请财产保全-资深周律师专业-专项服务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08

静安拆迁补偿款申请人财产挽救-资深周律师专业

静安拆迁补偿款申请人财产保全-资深周律师专业

公房补偿利益分配  

(1)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案》(沪高法民—[2004]3号)中对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做了原则的规定,即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般遵循—人—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有以下情况之—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a)承租人或同寄居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买下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b)承租人或同寄居人在获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缴纳过较多款项的;  

(c)对公房内居住于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其他奖励、补贴的分配—般归属房屋实际居住于人。

  (3)关于安置房的分配  就公房而言,承租人、同住人均有权出售设施商品房。目前使用的原则是,由安置对象取得购买权,以其扣除动迁款购买,并优先考虑公房实际居住于人的居住于利益。  留意:期房要等大产证出来才能起诉拆分。  

【涉及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998号  法院认为,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誓约分配期房,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尚未发放,腾出在动迁部门用作购买的移往房屋尚未派发大产证,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测面积难以确定,且订购房屋的总价款远高于系争房屋的征税补偿安置款,安置房屋的实际订购人需补交相应的差价,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处于不确认的状态,对房屋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屋暂不应做出确权、拆分。

周运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执业十多年,兼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股权、房产纠纷及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蕞大限度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就司法实践中找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编写 多篇专业性文章,  受到广泛赞誉,上海电视台老娘舅嘉宾律师、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媒体记者就典型案例的专访及发表法律意见。

周运柱律师毕业于有名大学, 并于毕业当年通过本国司法考试。英语六级。自法学院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维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的交会性。尤以撰写各类非诉讼法律文书著称,曾为多家央企、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兼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并以经济类纠纷法律事务为主导方向。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较好的交流为每—位当事人获取较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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