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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一篇新闻报道让村民打赢了官司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0-23

  

  村民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签征地移往协议,房屋被拆迁,起诉后征收方竟辩称是拆迁是村委会所为,归属于村民自治权行为。但律师搜集的关键新闻报道,让村民赢得了官司。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给大家讲讲征税征地中的证据搜集问题。

  

  张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一处。2019年5月31日,征税方作出《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还及违章建筑拆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9年6月4日,村委会经“四议两公开”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交还该村因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征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不肯配合工作的村民强制拆毁房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9年6月6日,就收回未拆迁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及违法建设所占到集体土地事宜,村委会报请征收方审查批准后。2019年9月24日,村委会向张先生做出《限期拆毁建筑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要求收回张先生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委会按照《城中村改建拆迁移往补偿方案》对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因张先生拒签拆迁安置协议,现通知张先生于2019年10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不予依法拆除。

  2019年11月12日,涉嫌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先生多次报警,但警方均答复拆毁不道德系征税方指挥,不予处理。

  

  张先生上告,委托律师维权。2019年12月10日,张先生向法院驳回诉讼,并提交了涉及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拆迁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税方坚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拆除涉嫌房屋的不道德,不是适格被告,村委会是强迫拆毁案涉房屋的实施者。涉嫌强制拆毁工作归属于村民自治权范畴,并非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村委会已经提前遵守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充分确保了张先生的权益。

  对比,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证据,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题为“XX村征地纪实”的新闻报道,其图片和文字资料,改为资料明确表明被告征税方的领导在“一线现场指挥官”征地。

  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新闻报道足以证明是由征收方组织实施的强迫拆毁张先生房屋的行为,其他单位的参与行为均体现了征税方的意志。故征税方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分担拆毁涉嫌房屋的主体责任。而在案件审理中,征收方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法院裁决证实征收方拆迁张先生涉案房屋的不道德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不道德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获取作出该行政不道德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适当证据。

  “征收征地中,证据收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认为征收不合法或者补偿不合理,不应及时委托律师,最大限度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道。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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