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 干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初探(一)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2-01-22
建筑行业的那些干货科学知识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你知多少?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一项最重要权利,只有清晰了权利行使的条件、期限以及方式,才能更好的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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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随着疫情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面临相当严重的挑战,建设施工行业作为前期我国房地产开发红利的收益者,出现的问题显的尤为引人注目。
从年初开始,我们就频频听到建设施工单位倒闭、重整等方面的信息,从而衍生出有我们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益确保的涉及思考和探究。为此,我们将问题进行梳理,并分两个篇幅来展开分析。
问题1
合法转让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是否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出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优先受偿权作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否专归属于债权人是要求受让人否能够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键。
笔者认为:
专属权还包括人身权和具备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保险受益人收益权等),具有不可转移性。而优先受偿权并不具备上述特性,应当随着工程款债权的出让而发生移往。但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经在合约中具体限制优先受偿权转移的,则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
参见(2021)最高法民齐36号
问题2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了解法律上是如何定性“实际施工人”的,一般意义上的解读,实际施工人包括“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约中的承包人”,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否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对于上述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存在不同观点的。
对于未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催促其承建商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总承包人才拥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合约相对方并不是发包方,依据该规定,依法不能沦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而对于借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有所不同观点。
例如北航关系中,北航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存在北航人无法对工程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参看(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问题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勘查、设计承包方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是能够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键。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催促其承建商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仅特指与发包人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施工人,而不包括勘查、设计主体,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看(2019)鄂民再337号
问题4
工程总承包合约的承包人是否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约,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实施总承包,并对工程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人虽然与传统的承包人不同,但是仍然归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范围,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见(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
在这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分享中,你有什么进账吗?欢迎给小编留言。咱们还未看完的第二篇小编还在编辑的路上,后续第一时间,若无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