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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强拆行为时怎么确定适格被告?起诉期限又该怎么算?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18

  征地中,房屋被拆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有的在强拆之前并会向被拆迁人作出任何的文件,更不会告诉被拆迁人,趁被拆迁人不在家的时候或是半夜偷偷强迫拆毁其房屋,而且有的因当事人在外地工作,并不知道拆迁具体情况,导致房屋被拆除一年后或是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获知房屋已被拆毁,尤其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北京的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宋先生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并未充份协商的情况下,宋先生家的房子在半夜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给强拆了。宋先生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一番沟通后,宋先生要求委托凯诺律师老大其确保合法权益,凯诺律师拒绝接受委托后随即前往宋先生所在地展开探访、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同时又指导宋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文件材料。目前该案正在推进过程中。

  事实上,实践中征税中,类似于宋先生这种遭遇的有很多,但如果不告诉房子被谁给拆的,强拆行为无人认领或是无法确认强拆主体是谁时,那么这自然就不会耽搁被拆迁人驳回诉讼,甚至是错过控告期限,从而无法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下面凯诺律师就融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不告诉房子是被谁给拆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拆迁主体以及无人认领拆迁行为时的控告期限

  无人认领强拆不道德时怎么确定适格被告

  拆迁行为系行政事实不道德,在该不道德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起诉该事实行为的当事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一般也很难获取直接证据证明该不道德的实行主体。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拆迁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拆迁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分担证明房屋被拆毁与其牵涉到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原告或拒绝接受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备高度的盖然性。

  也就是说,房屋在被拆除时当事人很虽然更容易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是被强迫拆除,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害,可是却无法认定强拆主体,此时我们可以结合拆迁行为再次发生时的背景以及目的等情况,推断相关部门为适格被告。

  无人认领强拆不道德时的控告期限怎么计算出来

  针对无人认领拆迁行为的控告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说明》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不道德时,未告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期限的,控告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告诉或者应该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计算出来,但从告诉或者应当告诉行政不道德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毕竟或通过调查结论、信访回应等形式确认拆迁主体,若该主体未告诉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那么这个控告期限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告诉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数,一般最久无法超过一年。

  一般情况下,起算数控告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告诉具体行政不道德内容”。在无行政机关擅离职守强制拆除不道德的场合限于该条款,需整体做到该条款的语句结构,尤其是将“行政机关做出明确行政不道德时”摆于句首的结构设置。如此整体做到,而非孤立无援视之,则此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不仅仅包括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身,还应该包括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告诉或应当知道强迫拆毁行为的实行主体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视作已较为原始地告诉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虽指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但不告诉、亦不应该告诉行为主体,尚思竭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尽力查询行为主体,便为准控告期限,则不合该条款规定的主旨,亦有违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本意。一般认为,起诉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依法能够明确提出起诉为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依法能够控告但怠于讫之,在起诉期限期满之后,人民法院才得对其控告未予反对。

  总之,凯诺律师要警告大家,房屋在被违法拆除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而非无限期,很多当事人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相关部门把自己家的房子给拆毁,自己可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大家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维权的期限,避免错失,同时在遭遇拆迁后,也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