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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委托工程款纠纷律师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3-01

一、工程款纠纷起诉状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寄居浙江省泰顺县泰寿路9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小平,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寄居泰顺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维荣,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住址景宁鹤溪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跃华,系某某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拒绝被告向原告撤回工程还款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07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出来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缴纳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修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2006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合约工期、质量标准、合约价款等内容展开誓约。后,原告依誓约分二次向被告南流工程还款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小平、魏维荣二人前往被告处,展开协商誓约,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分别付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数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债权人的,每日以不应支付款5%计算出来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偿还和缴纳利息。

  综上,原告指出被告违背了双方所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新的签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回应,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该分担还款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贵院驳回诉讼,请求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王涛律师曾为数家公司的风投、投资基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多次参予XXX股权投资公司募资协议等法律文本的设计以及金融交易所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法律意见书的论证。其长期专门从事房产、、公司业务的实务和研究,专心于房产纠纷、公司、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特别熟知合同交易流程的风险预估与排除;擅长公司运作流程与公司运营中的风险预控;能根据客户的现实拒绝获取与此融合争议解决策略及案件评估;擅于调动各种资源,以丰富的庭审经验及诉讼或非讼技巧,为客户寻求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