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11-26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归属于国有财产。公房还包括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均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所谓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属国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那么在房屋征税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网友咨询: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移往?
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胡时习律师答案:
在房屋征收征地中,对公房承租人应当补偿搬迁酬劳、临时安置费、拆迁补助金等费用。在签订征地补偿移往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做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还包括:
(一)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税房屋造成的迁往、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投产歇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税人给与补助金和奖励。
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胡时习律师解析:
居民租给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也就是说,公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承租人只享有公房的使用权,但公房在我国实质上是沦为了一种长期延续的且具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出租关系”。承租人是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税中,公房承租人应拥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
在实践中,各地关于公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由于公房是因历史的住房制度而产生的,很多房屋产权关系、租赁关系都比较复杂、模糊不清。为了处理好公房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对公房承租人展开合理的补偿移往,提升征收拆迁工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建议征收(拆迁)人聘请专业的征收征地律师对公房征税征地工作展开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