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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屋因强拆灭失且无法评估时怎么赔偿?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01

  在征地过程中,因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一致意见且未签订协议,被征税房屋被违法拆毁是常有的事,虽然有的在被涉及部门拆除之前有对被征税房屋价值进行过评估,但是有的房屋在被拆除之前评估机构显然就未对被征税房屋价值进行过任何的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是多少。那么,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根本无法通过评估来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损失时,应该如何赔偿呢?下面我们就根据相关的案例来浅析一下

  2013年12月,相关部门发布了《xx综合治理项目区域房屋征收公告》以及征收补偿移往方案,杜先生的房屋在征税范围内。2014年,评估机构对杜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税评估报告。2015年6月,涉及部门作出房屋征税补偿决定,该补偿要求确认杜先生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无装潢、无附属物等其他事项。

  杜先生不服该补偿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经过驳回,有关部门撤销了该补偿要求。2016年4月,涉及部门将杜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毁。

  随后,杜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催促确认涉及部门强拆不道德违法,后法院裁决相关部门强拆杜先生房屋的不道德违法。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后,杜先生又驳回了行政赔偿之诉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涉及部门于裁决生效后的60日内赔偿金杜先生房屋损失xx万元;若杜先生选择产权移位,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为杜先生获取xx平方米的房屋,涉及部门不再缴纳房屋赔偿款;若杜先生选择产权移位,涉及部门须要缴纳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同时还需在60日内赔偿杜先生附属物损失xx元。

  一审判决后,杜先生与相关部门均提起了裁决,但是二审法院上诉了裁决。

  随后,相关部门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金的权利。

  本案中,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杜先生房屋,杜先生就有权就该行为造成的财产伤害拒绝赔偿金。本案牵涉到征收,杜先生被拆毁的房屋与其邻屋被征收的房屋东西邻接,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参照杜先生一家人被征税房屋与征收实施单位签定的征税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综合确认杜先生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面积,杜先生的国有土地用于权证记述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涉及部门同意其建设的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实测面积一层、二层共计xx平方米。与杜先生被拆迁房屋邻接的xx的被征收房屋证记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而其补偿协议是依据的实测面积展开的补偿,原审法院以此作为参考,将杜先生房屋的测算面积xx平方米作为认定杜先生的房屋可赔偿面积,反映了公平原则。涉及部门指出杜先生邻居的房屋实测面积均为合法面积,与杜先生被拆卸房屋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证据不予证据。

  关于赔偿标准,因杜先生房屋已经灭失,且相关部门又未提供对杜先生房屋价值展开评估的证据,所以原审法院参照xx的二层住宅的补偿标准和当地商品房成交价均价等因素,结合杜先生房屋与其邻居房屋之间的差异等,酌定杜先生房屋的赔偿标准为xx元每平方米,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驳回了涉及部门的再审申请人。

  通过上述案例那么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在征税过程中,房屋被涉及部门强制拆除,且无法对该房屋展开价值评估的情况下,那么对被拆除房屋的赔偿可以挑选与被拆毁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照,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税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确认、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认被征税人房屋的赔偿依据、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征地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践中,如果自己的房屋在未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对其作出补偿要求或是被相关部门给强迫拆毁,那么作为被征税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涉及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并及时地向法院提起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拒绝相关部门给与自己公平、合理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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