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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前夫不分拆迁安置房予以侵占的代理词与证据目录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9-06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田呈圆形莎财产纠纷一案,我们拒绝接受原告张三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系南一村有效征地安置人员,依法应当拥有村民权益

原告与被告李四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将户口迁出原金水区祭城办事处西一村72号(现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南一村)。因南一村开始拆迁,原告家户主李父和南一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具体誓约原告系由被征地劳动力人员,儿子李儿系被征地非劳动力人口,且誓约了有关征地移往、补偿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原告自征地安置至今一直行使村民的权利义务,享有村民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适当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原告应当拥有权民权益。

二、南一村委会已将原告儿子村民福利转至原告银行账户,却将原告不应享有村民福利支付被告李四处,现被李四侵占。

因原告与被告李四于2015年7月29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再婚当日,经南一村委会同意,将原告和儿子李儿外下的村民福利账户与被告李四的家庭福利账户分离,单独立户。至2016年底,原告账户未间断地接到二人适当的村民福利。但2017年1月9日,原告账户仅收到儿子李儿的村民福利15000元,未收到原告本人福利。后经确认,南一村委会应李四的拒绝,擅自将原告奖赏的福利并转至被告李四账户。

庭审时,被告李四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

三、被告李四不应将强占原告的村民福利归还原告。

被告李四与原告离婚时,明确誓约南一村委会对原告及婚生子李儿应分得的征地安置协议中享有的村民待遇应分得的份额,被告李四不得侵占,贵院做出的(2015)进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调解书就此予以证实。现原告拥有的份额已被告李四非法侵占,故其应该返还予原告。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依法裁决。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9年1月1日

证据目录

一、龙湖办事处南一村拆迁移往补偿协议

证明目的:原告系有效地被拆迁安置人员,享有70平米的住房标准(其中50平米基本住房、20平米商租用房)及其他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福利待遇。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调解书

证明目的:拆迁移往补偿协议签订后,2015年7月29日做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有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南一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李四一户分给房屋及其他福利中原告张三应分得的份额,被告李四负起不得强占的法律义务。

三、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南一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房产证明》(2018年8月31日)、《证明》(2019年1月2日)、李四所在户分得安置房屋人员名单及房屋信息表

证明目的:应该由原告张三实际分得的移往房屋,被李四强占,从而分配给了第三人李四妻,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利。

递交人: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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