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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最新规定!申请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超过这个数量要收费-北京搜狐焦点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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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发表信息处理酬劳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具体,自2021年1月1日起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酬劳。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 此《办法》一发布,相信许多打算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被征税人都会问律师,该《办

  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远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缴纳信息处理酬劳。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

  此《办法》一公布,坚信许多准备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征税人都会问律师,该《办法》对自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是不是影响?是否只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要交费用?要是真缴纳费用的话要交多少?费用低不高等。下面,就为大家来非常简单的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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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申请人不受影响

  根据《办法》中的有关数量、频次的规定,绝大多数申请人的正常申请是不受影响的。这一规定目的有效地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

  根据去年新的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发表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显著多达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缴纳信息处理酬劳。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是不用交费用的,但是如果申请的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妨碍了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信息处理酬劳。

  其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必须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予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发表”。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规定了“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发表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税、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发表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用于情况审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时,相关部门应该要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比如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制订的“一书四方案”、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后用地的国家发改委文件以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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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实践中拆迁方却为了节省时间,往往不对被征收人展开发布,被征税人要想要获知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时,就必须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那么,对于行政机关本应依法主动公开发表的信息却未公开,此时被征税人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话会还要缴纳费用吗?我们来看看《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处理酬劳,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远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办法》第四条规定,按件计收限于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处置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人”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合并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继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发表,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提供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为单位分别计算出来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递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申请不相加计算出来页数。

  按量计收继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的申请人超过了《办法》中所规定数量和频次,那么将不会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收费,每超过一件就会缴纳100元/件或是10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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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如果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要求有异议时怎么办?

  《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缴付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置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滋扰、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驳回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单独的就该要求申请人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在缴付期满后,采行上述措施。

  另外,凯诺律师要额外的提醒大家,被征收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要留意以下事项: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差以书面形式申请;2、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里必须要有申请人姓名或是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发表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3、在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检查申请对象,要向有关部门明确提出自己的拒绝。

  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公开或是过期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可针对涉及部门不作为的不道德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再次警告大家,出台该《办法》只是针对较为引人注目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奠定制度调节的一种手段,并会对正常申请人有影响,所以千万不要一听得要收费就索性就不申请了。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时候还是要依法申请的,千万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