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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拆迁方应按照所签补偿协议书内容,如约交付安置回建地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7-29

【摘要】原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在改造工程的征税范围内,x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涉嫌的房屋进行拆毁。原告因被告未遵守拆迁协议誓约的部分内容,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县人民政府不应继续履行x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与原告毛某某、毛某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向原告毛某某、毛某某交付移往回建地,并协助原告办理移往地的不动产权属证。

【关键词】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协议书,移往回建地,不动产权属证

一.基本案情

原告有一座坐落于x县x镇x路与x二级路交叉三角区的钢结构房屋。2006年1月16日,原告毛某某发给国有土地证,注册用于面积72㎡,土地性质出让。2018年3月15日,x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x路征税房屋土地的预公告》。2018年5月16日,x县发展改革局做出《关于开展x县x二级路县园区x路口至x农场路口路段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原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在x县x二级路x县x大厦路口至x农场路口路段改建工程的征税范围内。

2019年1月9日,x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甲方)与原告(乙方)签定协议书,誓约:“乙方自愿将位于x县x镇x路与x二级路交叉三角区的钢结构住房1幢1间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展开拆毁。甲方参照《x县人民政府文件》3号文件规定结合市场评估,对乙方征地住房采行回建移往方式进行补偿。回建地优先决定。

移往地的决定:以毛某某的名字安置在县农机局前的移往地1#地块(附图),安置地规格为9米长14米宽,移往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证。以唐某某的名字移往在县农机局前移往地2#地块(附图),移往地规格为9米宽14米长,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转让证。以毛某某的名字有偿移往在x家园旁城东安置用地12#地块(附图),安置地规格为8米宽13米宽,移往土地性质为国有拨给证。

甲方负责管理三个月内完成移往地的三通一平,并负责管理在2019年3月10日前为乙方办理房屋建设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管理。2018年10月26日,x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涉嫌的房屋进行拆毁。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征地协议誓约的部分内容,遂向本院驳回行政诉讼。

二.被告观点

被告的行政征税、补偿安置不道德已实施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誓约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已打破被告的行政职权,筹办产权证的机构是不动产登记部门,被告无权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期限,该条款归属于违宪条款,不属于被告需要遵守的义务。在被告补偿移往到位,仍起诉打破被告行政职权的办理产权证,明显是欺诈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证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违法,驳回原告的控告。

三.律师意见

被告因项目建设必须征税原告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其成立的征地征地部门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协议内容中已具体了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地点及面积。虽然被告没有对被征税标的物具体状况及依据展开原告,但原、被告双方对征收及补偿内容没有异议,也没明显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该补偿协议内容并无不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税部门与被征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缴纳期限、用作产权对调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往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歇业损失、迁往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议定补偿协议。双方予以遵守。

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遵守交付给移往使用土地及协助办理权属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誓约履行或者违法更改、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决被告分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应继续履行交付给移往使用土地及协助办理权属证义务。

四.法院裁决

2020年3月10日法院裁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x县征地征地办公室与原告毛某某、毛某某于2019年1月9日签定的《房屋征地补偿协议书》,向原告毛某某、毛某某交付安置回建地,并协助原告办理安置地的不动产权属证。

五.小结

被告依据《x县人民政府文件》,拟征用原告位于x县x镇x与x路x三角区的钢结构厂房、住房l幢1间(占地面积四百多平米)及其他附属设施。并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移往地的安排”。直到起诉时,被告也未按协议履行。导致原告至今未拿到土地及有关证件,使原告无法如期建筑商铺房屋和土地经营交易,致使原告可得利益无法实现。被告违背国家拆迁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发表和先补偿移往后征地的原则,被告不道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致使原告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特驳回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税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征收拆迁:未作出涉嫌房屋征收要求,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3.征税征地:以充分发挥正面导向和引领依法行政的原则确认被拆迁人损失。4.征税拆迁:未签移往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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