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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以协调、复议、诉讼寻求救济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7-29

史律师众说纷纭

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安置补偿标准上告,可以依照申请人协调、申请人复议、驳回行政诉讼的路径谋求救济。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警告广大被征税人,对移往补偿标准上告案件归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复议机关做出处理,不能必要对原行政不道德提起诉讼。

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税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审批告诉的不道德,对被征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以及后续相关征税土地的补偿移往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

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不道德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不道德,但是被征税人以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内容不吻合为由提起诉讼的,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税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在被征税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移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后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移往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不服拒绝判决的,应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开展明确的组织实行工作。

以案说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齐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被诉事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曹某申请再审称之为:因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标准报长沙县人民政府审核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询曹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等其他权利人意见,导致长县国土资实[2018]234号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实行公告中的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市场标准,使合议庭申请人无法维持原有生计和生活水平。催促立案合议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曹某的起诉状和诉讼请求看,

其表面上虽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长县国土资实[2018]234号《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实行公告》(以下全称实施公告),但其实质表达意见却是对涉嫌补偿移往方案确认的补偿标准上告。

合议庭申请人如对涉嫌补偿移往方案确认的补偿标准上告,应当依照申请协商、申请复议、驳回行政诉讼的路径谋求救济;未经复议机关处置,无法直接控告涉案补偿移往方案。

而涉嫌实施公告是一种程序性告诉不道德,对还包括合议庭申请人在内的被征税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对曹某的控告,不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上诉控告。原一、二审法院将该案立案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决不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求证。鉴于本案是曹某申请人合议庭,再审不应做出对再审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裁判,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再审,裁定如下:驳回曹某的合议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