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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装修装潢、停产停业损失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03

原标题:法院判例: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翻新装潢、投产停业损失驳回行政诉讼

概要: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近日,安徽省高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具有很大的提示起到。案例中,省高院认为承租人可以对安置补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概述】

2015年,杜某(承租人)和郑某(出租人)签订租赁合约,租赁郑某位于县城的门面和二、三、四楼,租期自2015年6月1日到2021年5月31日起至。发给营业执照后,杜某开始用该房经营浴池。2017年该地块涉及征税,10月10日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杜某期间多次和征收人商谈征地补偿事宜,但征收人以承租人不应与出租人商讨补偿事宜为由,拒绝接受和杜某商讨。2017年12月8日,征收人在未征求杜某意见的情况下,与郑某签定了补偿安置协议,而没有对杜某进行合理移往补偿。杜某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县政府限期给与其征地安置补偿。(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杜某与郑某就合同纠纷已展开过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决: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在裁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遵守征税补偿职责。

被告上告,上诉称之为:1.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对象不应是房屋所有权人郑某,杜某作为承租人向其明确提出补偿要求无法律依据,且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对郑某遵守了涉嫌房屋的征税补偿安置义务,一审法院作出责令其重复遵守征税补偿职责的判决错误;2.杜某在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移往中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约关系,其利益表达意见不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且涉案生效民事判决已对杜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处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不应越权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问题。请求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保持。

【裁判要点】

该案中,法院之所以认为承租人有权对安置补偿问题驳回行政诉讼,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院指出,承租人用作经营的房屋被征税,虽然被征税房屋的价值补偿应该补偿给被征税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却因承租房屋被征税造成停产歇业、翻新等损失,虽然该损失承租人可以通过合约的违约责任来救济其权利,但是征收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一般人难以预见租用房屋可能被征收,也就不会在合同中就征收的责任分担展开誓约,故而无法追究出租方的民事违约责任。很多情况下,包括室内装饰翻新价值、停产歇业损失等内容,实际上都是承租人的损失。杜某作为案牵涉房屋的实际经营者,因该房屋被征收产生的停产歇业损失部分,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征税补偿方案对杜某不予补偿。

2.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税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税房屋价值,因征税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歇业的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税的情况,因征税给承租人造成的房屋翻新、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税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税人给予补偿。

3.虽然涉嫌房屋所有权人郑某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定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但本案中杜某的诉讼请求是拒绝县人民政府对其遵守征税补偿法定职责,并不是对郑某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定的补偿移往协议驳回,鉴于郑某与杜某之间签定的租赁合同并未誓约征收时涉及承租人的涉及补偿权益由出租人交由主张,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对杜某向郑某主张投产歇业损失、搬迁酬劳的补偿权益不予支持,杜某的该项权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已无法救济,故郑某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及生效的民事判决不不应影响杜某依法拒绝征税人对其进行补偿。

【案例启示】

该案中,最终法院接纳承租人有权对未予补偿的翻新装潢、投产歇业损失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该案也不具备普遍性,原因如下:

1.该案中杜某和郑某签订的租赁合约未约定不可抗力时的损失如何承担,也未约定征税时涉及承租人的涉及补偿权益由出租人交由主张。

2.杜某经过民事诉讼途径无法获得救济。也就是说,一般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也是需要先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的,直接驳回行政诉讼一般较难取得反对。

3.杜某在知晓征收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后,并不是必要对补偿协议驳回,而是请求法院拒绝征税人对其展开补偿。

综上所述,作为承租人,一般只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就停产歇业损失、翻新装潢等损失驳回行政诉讼。

编辑:冯昱

审查: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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