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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解读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及有关问题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02

实践中,修建工程再展开施工的时候发包人与承包人要签定好相关的施工合约,合约重要誓约好施工的内容、施工的期限等事项。那么修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留神什么问题?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工程施工合约注意事项有关问题。

合同主体适格

对于合同的主体问题,王志涛律师在这里回应对通过市场追踪所自由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用于的印鉴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否具备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王志涛律师表明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备涉及的规定。王志涛律师表示,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王志涛律师同时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认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王志涛律师认为应请其开具委托人的许可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内容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违宪。因为王志涛律师说明,依据涉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约违宪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不存在违背上述规定的施工合约将造成违宪或者部分违宪。

承包人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王志涛律师回应不会有无效的可能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王志涛律师同样表示有违宪的有可能。建设工程必须展开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违宪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在王志涛律师显然,违宪的可能性也是相当大的。

在劳务分包合约中,对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约约好遵守工期、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义务,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明,施工企业常常运用“罚款”作为此类债权人不道德的责任承当方式,但王志涛律师在这里指出,“罚款”一词主要运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对于公平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应限于,王志涛律师对此认为应运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在材料设备订购合同中常有“随建设单位的付款情况缴付”的条款,但王志涛律师指出,这种说法包含合同约好的模棱两可,出卖人有权随时催促作为买受人的施工企业支付已可供货物的价款。

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精确,在王志涛律师看来同样用词的涵义也应相互一致,不能不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王志涛律师表示,内容或其同类内容都是合约签定过程中常经常出现的问题,必须予以严苛的避免和消除。

形式、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王志涛律师指出一方面由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王志涛律师回应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约的管理,从而引致涉及签署盖章申请较购销合约的繁琐。而在此时,王志涛律师在这里回应,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定《材料购销合同》以构建修改盖章申请而确保工程进度必须等的目的。但王志涛律师在这里特别强调,实际签定的合约并非归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归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约。

律师评析

合约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环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王志涛律师指出,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深刻理解其最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寻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约的有关问题,找寻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承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誓约的条款,从而减少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