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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作者:匿名  来源:农村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12-25

有网友咨询,自己的房屋被划归拆迁范围内,本来是一件好事,经过和拆迁方的谈判,基本谈妥了,但是还没签署协议就要求腾退房屋,并且没有任何移往费用。中师很具体的回应了这位网友的咨询,首先不要盲目搬出房屋,其次是即使投了协议也要补偿款到账后才能搬离房屋。并且,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也为大家总结了涉及问题的具体资料。

一,先补偿后迁往是原则

这是征地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移往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移往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金安置房)形式赔偿金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性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给的,不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性费用。

二、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金、安置方案获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行房屋征税应当先补偿、后迁往。

做出房屋征税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誓约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已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迁往活动。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税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史律师警告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科学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触,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准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可观的课题,无法只能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超过的。所以在遇上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展开专业维权。